今日竹山网消息 近日,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谢某、贺某、夏某、万某、张某、张某某、贺某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值得深思的问题是7名被告人中仅有贺某涛、万某刚刚年满18周岁,其他均为未成年人。
7被告人分别来自我县的各个乡镇,都是职教集团或宝丰二中的学生。7被告人于2009年7月13日、14日、20日分别在竹山县药材公司院内作案四起,均采取威胁、殴打、搜身等方式抢劫被害人黄某、陈某等4人的财物。其中被告人谢某、夏某作案四起(一起未遂);贺某某作案3起(一起未遂);张某作案两起;万某作案两起(一起未遂);张某某、贺某某作案1起。各被告人在法庭上对作案的主要事实均供认不讳。
本院审理后认为,7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搜身的方式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作案次数、年龄、认罪态度、是否自首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本着惩罚与挽救相结合的宗旨和取得最佳法律、社会效果的目标,作出前述判决。(刘先超 陈苗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