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竹山网消息 遇事不冷静,一时冲动,将换来法律的惩处。3月3日,经竹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该县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曹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
现年42岁的曹某系竹山县柳林乡农民。2009年8月14日21时30分,曹某到本村村民周某家索要欠款,因账目往来数额问题与周某妻子发生口角,曹某气氛之中拿起一个水泥块声称要打死周某家的一头猪抵欠款,周的妻兄向某见状,就从屋檐下拿起一根木棒追上去朝曹某的右肩膀打了两下,曹某一转身将水泥块砸到向某的面部,致向某鼻骨骨折、上颌窦骨骨折,法医鉴定为轻伤。
鉴于向某在事件的起因上有一定的过错,且曹某能积极赔偿向某各项经济损失5000元,法院对曹某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正勇 德文 赐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