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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 离婚后连带清偿
发布时间: 2010-08-23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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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竹山网消息 夫妻关系存续期的债务,离婚后也要共同偿还。8月中旬,县法院对一起债权人状告已经离婚的陈朋、张秀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判决陈朋、张秀对夫妻存续期间的6000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陈朋、张秀于2005年1月结婚,在2009年6月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各自所欠债务由各自承担。而在2007年3月,陈朋曾向张雷赊欠茶叶6000余元。到期后,张雷多次向陈朋催要欠款未果。张雷于今年1月将陈朋及其前妻张秀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偿还。
    县法院审理认为,陈朋在与张秀婚姻存续期间向张雷赊欠茶叶6000余元,因双方没有特别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故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虽然二被告于2009年6月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对债务进行了约定,但该约定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而不能对抗债权人。因此,二被告仍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注:上述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原则上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约定分别所有财产制,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情形除外。本案中,虽然陈朋和张秀离婚时约定各自所欠债务由各自承担,但这只是夫妻之间的内部约定,仅对夫妻双方产生效力,对第三人并没有约束力。不过要提醒张秀,承担债务后,可以向前夫追偿,如果前夫没有财产可以归还,待其有财产的时候可再次主张权力。
(梁自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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