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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司法局局长余建平就《人民调解法》颁布实施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 2011-01-04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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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 开创调解工作新局面

——县司法局局长余建平就《人民调解法》颁布实施答记者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8月28日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人民调解制度发展的一座里程碑。为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好这部法律,县司法局局长余建平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以下简称记):《人民调解法》的颁布实施有何重大意义?
  余建平(以下简称余):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是我国人民独创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东方之花”。《人民调解法》在总结几十年来人民调解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法律上全面确立了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和人民调解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建立了人民调解与其它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衔接,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等,有利于使大量的矛盾纠纷在进入行政、司法渠道之前,通过人民调解得到及时化解,避免矛盾纠纷激化升级。在当前形势下出台这部法律,是确立人民调解法律地位的客观需要,是推进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的迫切需要,是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促进社会和谐的现实需要。

  记:作为第一部全面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这部法律有哪些特点?
  余: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特点有四个方面。一是人民调解执法的合法性、正当性和规范性;二是人民调解的自治性、群众性、民间性;三是调解过程的灵活性、快速性;四是人民调解实现了三大转变,即:道德调解向依法调解的转变,权威性向自治性的转变,随意性向规范性的转变。《人民调解法》明确了人民调解工作的三项原则,即: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其他比如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规定等充分考虑了老百姓的经济承受能力,突出了注重民生,也都很有特色。

  记:《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组织形式作出了哪些新的规定?
  余:《人民调解法》规定了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不同形式及不同要求。一是村(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二是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三是乡镇、街道、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多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可以更好地适应化解不同类型、不同领域矛盾纠纷的需要。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具体人数可根据需要由设立单位自行确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其设立单位推选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人民调解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记: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自治组织,其工作经费和条件如何保障?
  余:《人民调解法》规定了国家支持和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五项制度:一是经费支持和保障;二是表彰和奖励;三是误工补贴;四是困难救助;五是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有责任和义务为其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记:人民调解法是怎样进一步明确司法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责的?
  余:《人民调解法》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情况进行统计,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引和规范,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指导,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主要是引导当事人向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依法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依法开展司法确认等与其审判职能相关的工作。

  记:《人民调解法》如何规范人民调解活动?
  余:《人民调解法》规定,“调解的启动”,既可以由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介入调解纠纷,还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无论何种方式启动,都有一个前提,就是当事人不拒绝调解。
  “人民调解员的选择”,既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指定一名或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同时,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人民调解员还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或者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及有关社会组织、社会人士参与调解。
  “调解的实施”,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的方式”,可以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和当事人的意愿,灵活多样,如直接调解、间接调解,单独调解、联合调解,公开调解、不公开调解等。
  “调解的终结”。一是调解不成,主要有当事人拒绝调解、提前终止调解或者当事人未能就调解协议达成一致等情形。对于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二是达成调解协议。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活动即告终结。人民调解协议既可以制作书面形式的调解协议书,也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由人民调解员记录协议内容,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记:《人民调解法》是如何确定人民调解协议法律效力的?
  余: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不仅要依靠人民调解组织的监督,更要依靠公众舆论、社会道义、诚信意识的约束,由当事人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得到当事人双方的认可,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示,这是人民调解协议得到履行的重要基础。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为了确保人民调解协议得到更好的履行,《人民调解法》首次确立了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即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法院确认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记:县司法局将采取哪些措施推动这部法律的贯彻实施?
  余:当前,学习、宣传、贯彻《人民调解法》是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的一项重要任务,我们已专门制订了学习宣传贯彻《人民调解法》的实施方案,成立了活动领导小组,要求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人民调解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上来,统一到司法行政工作部署上来,全面把握人民调解法的基本要求,在吃透精神上下功夫。我们将进一步夯实人民调解组织基础和工作基础,组织开展“争当人民调解能手”活动,切实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积极开展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创建活动,实现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积极开展人民调解案卷年度质量评查活动,切实提高人民调解法制化水平;积极参与“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
  各级各地要迅速行动抓学习,创新形式抓宣传,突出重点抓贯彻。要广泛深入开展《人民调解法》的宣传活动,形成声势、营造氛围,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认知度、知晓度和社会影响力;要利用学习、宣传、贯彻《人民调解法》的契机,积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人民调解工作的情况,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问题,确保《人民调解法》的贯彻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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