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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不久就分手 收受彩礼当返还
发布时间: 2011-04-08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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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竹山网消息 近日,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承办的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以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人叶某、刘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而圆满地画上了句号。
  原告王某与被告叶某、刘某某、叶某某均系竹山县文峰乡人,叶某某系叶某与刘某某之女。2006年12月,原告王某与被告叶某某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婚约期间,原告先后给被告家大量礼金及礼品。后因被告叶某某未达法定婚龄,无法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于2009年4月2日按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2009年6月21日,被告叶某某离家出走,彼此无音讯联系,为此原告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返还彩礼40713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因被告叶某某未达法定婚龄而没进行结婚登记,属非法同居关系,依法不受法律保护。婚约期间,男女双方彼此馈赠礼金礼品的行为是以双方缔结婚姻关系为前提条件的,当婚姻关系缔结不成时,收受不符合赠与性质大量钱物的一方应当返还另一方。故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叶某、刘某某、叶某某返还原告王某诉求的40713元彩礼中被告承认且数额较大的18000元礼金。该案宣判后,被告叶某、刘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后,依法驳回了叶某、刘某某的上诉,维持了原判。(陈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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