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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遗嘱义务 财产继承权无效
发布时间: 2011-04-17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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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竹山网消息  近日,县法院依法审理判决了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原告徐某因未履行死者遗嘱中所列义务等原因,被依法驳回了其继承财产的诉求。
    原告徐某为城关镇人,其姑姑徐芳与丈夫王强30岁时仍未育子女,遂领养一子王明,后王明与被告黄珍结为夫妻。1987年,王强、徐芳夫妇及王明、黄珍夫妇共同兴建了三间瓦房、一间厦子,5年后又在自家门前搭建了两间30平方米的门面房。1993年,王明因车祸死亡,其后王强、徐芳夫妇及黄珍共同生活。1996年,另一被告李清与黄珍结为夫妻,入赘为婿。2003年王强逝世,同年8月原告徐某将徐芳接到家中做客,期间在县公证处为徐芳办理了遗嘱公证,遗嘱内容为:王强、徐芳及王明、黄珍建造的上述房屋、门面、家庭生产生活用具等,全部由原告徐某继承;从立嘱之日起,徐芳的抚养、病医、死葬及生活照顾义务俱由被告徐某承担。其后徐某将徐芳送回家中,未向被告李清、黄珍夫妇提及遗嘱之事,徐芳的生活也一直被告二人进行照料。2006年3月,徐芳去世,二被告进行了安葬,原告徐某没有提出继承其姑姑徐芳的财产。2010年10月,原告徐某找到二被告,要求继承徐芳财产,被二被告拒绝,遂向县法院具状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原告徐某所出示的遗嘱系立嘱者真实意图表达,但协议中有处置立嘱者家庭其他成员的行为,该部分无效;原告未能履行对立嘱者的抚养等义务,且未在除斥期间主张继承,故依法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张成) 
  

    法院审理观点:遗赠抚养协议中,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受益者应先履行抚养义务,才能享受继承权利。原告徐某同意接受遗赠抚养协议后,对被遗赠人生前从未履行过抚养义务,其继承权利自然相应失去。另外,被遗赠人死亡后,接受遗赠者应在两个月内主张其权利,两个月内未提出的,即视为放弃受遗赠。本案中,原告徐某在被遗赠人死亡四年之久后才提出接受遗赠,已超过了诉讼时效,因此,法院不支持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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