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竹山网消息 “被告人梁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近日,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了一起失火案件。
被告人梁某系得胜镇人,2011年2月23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梁某在位于本村本组自己耕地内焚烧地边杂草时,不慎引起地边扒山着火,火势迅速向四周蔓延。后经镇村干部和附近群众奋力扑救,直至2011年2月24日8时许火才被扑灭。经勘查,火灾造成过火林地面积252亩(16.8公顷),过火林地内多为芭茅兼零星散生乔木,林种为薪炭林,树种涉及马尾松山木、白杨、硬阔以及其他软阔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在焚烧地边杂草时,过失引发森林火灾,且过火面积达到16.8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鉴于其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上述判决。(朱玉成 陈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