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竹山网消息 (十堰日报)通讯员陈琳 虽然找不到具体是谁家的坠物伤及路人,但房屋所有人需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近日,竹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意外伤人纠纷案。经过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贺某某等5人要共同赔偿原告汪某某各种费用共计130000元 (不含已给付的7500元),汪某某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原告汪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等五人均系竹山县城关镇人。2011年3月15日14时许,原告汪某某经过被告贺某某等五人共同所有的房屋楼下时,不慎被屋顶坠落的红砖砸伤头部。原告受伤后,在竹山县中医院两次住院治疗105天,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共花费医药费50779.24元,五被告除给付7500元药费外拒付其它费用,故原告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五被告赔偿其医药费、残疾赔偿金、后续康复治疗费等合计180313.44元。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贺某某等5人共同赔偿原告汪某某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后续康复治疗费等共计130000元(不含已给付的7500元),定于农历2011年12月15日前给付30000元,2012年12月30日前给付100000元,原告汪某某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汪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等五人均系竹山县城关镇人。2011年3月15日14时许,原告汪某某经过被告贺某某等五人共同所有的房屋楼下时,不慎被屋顶坠落的红砖砸伤头部。原告受伤后,在竹山县中医院两次住院治疗105天,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共花费医药费50779.24元,五被告除给付7500元药费外拒付其它费用,故原告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五被告赔偿其医药费、残疾赔偿金、后续康复治疗费等合计180313.44元。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贺某某等5人共同赔偿原告汪某某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后续康复治疗费等共计130000元(不含已给付的7500元),定于农历2011年12月15日前给付30000元,2012年12月30日前给付100000元,原告汪某某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