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竹山网消息 一男子持枪20年终被举报,依法受到了法律的惩罚。“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近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并依法作出了判决。
被告人张某某于1992年购买他人自制火药枪一支用于打猎,并多次借给同组村民程某某使用。2011年9月9日县某派出所接到举报后,从程某某家中搜出自制火药枪一支及弹药。经十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火药枪具有杀伤威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具有杀伤威力的火药枪,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竹山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经社会调查,建议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和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陈琳 周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