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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司法行政工作室:农村社会矛盾的“减压阀”
发布时间: 2013-06-18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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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竹山网消息 6月14日,宝丰镇花栗树村司法行政工作室内,调解了一起双方争执十年之久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张、刘两家矛盾至此化解。
  张、刘本是两连襟。2001年,张出资两万元,购买刘三间砖木结构瓦房。当时,考虑到是亲戚关系,没有签订买房协议,亦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刘只给张出具了一份“今收到张购房款两万元整”的收条。2003年之后,房价飞涨,刘见利忘义,要求收回房屋。张不从,两家自此起纠纷。其后十年来,张、刘两家矛盾愈演愈烈,水火不相容。今年5月,村司法行政工作室主任孙成勇得知情况后,立即介入调查处理。于6月14日,经调解,双方达成“张再补偿刘三万元,刘立即协助张将产权过户手续办理到位”的协议,重归于好。
  张、刘两家矛盾的成功化解,得益于我县延伸司法行政职能到基层,整合乡、村力量,服务基层、服务农村,为农民群众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的生动实践。近年来,伴随着农村经济的转型和快速发展,农村宅基地纠纷、承包地纠纷、经营权属纠纷、医患纠纷、劳动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婚姻家庭及邻里纠纷等矛盾纠纷日益显露增多,呈现多样化、复杂化趋势,严重影响农村的社会稳定。如若单靠司法所等基层政法机关化解农村矛盾纠纷,远远不能适应农村实际工作需要。整合乡、村人力、物力资源,及时就地化解社会矛盾,日显迫切。2008年,县司法局本着“整合力量、提高效率,节约资源、促进和谐”的基本原则,将司法行政触角向农村村组延伸,在全县17个乡镇254个行政村推行“村级司法行政工作室”, 掀开了该县积极探索就地化解社会矛盾的农村基层维稳新模式的开端。自此,村级司法行政工作室,成为化解农村社会矛盾,构建农村社会稳定局面的和谐之源。
  据统计,2008年以来,我县通过村级司法行政工作室共排查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万余起,全县社会大局稳定,重大恶性事件、群体性上访、民转刑案件呈连年下降趋势,实现了社区矫正人员和帮教安置对象重新犯罪零目标。 
  干部,在机构改革中凝心聚力。以前,全县各村的机构设置五花八门,有的村一个办公室悬挂五六块牌子,普法办公室、调解工作室法律援助联络站、社区矫正办公室、帮教安置办公室、法律服务办公室,村干部分工也是对号入座,张三李四各管一行。此举弊病在于,协调不一,职能分散,工作很难形成合力。而村级司法行政工作室,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一名,由村支书或村主任兼任,其他村组干部为成员。整合干部力量,统一调配,捆绑使用。麻家渡镇店子街村司法行政工作室主任袁勇感触颇深:“过去,村组干部分工不一,各自为阵,你抓你的,我抓我的,调解工作人人都在抓,但整体无成效。现在,不一样了,遇到疑难杂症,干部齐心协力,矛盾很容易化解。” 
  队伍,在现实需求中不断壮大。擂鼓镇烟墩梓村前不久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叶某不配合,劝解工作久持不下,极大影响了工程进度。村级司法行政工作室主任冯方权,充分调动社会志愿者顾良文和叶某的本姓家门叶女等其他社会力量,从中做工作。通过村组干部与社会志愿者和其他社会力量的紧密配合,很快就做通了叶某的工作。2008年以来,我县发掘、动员、吸纳热爱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民间力量来支持参与司法行政工作,把村委干部和散居于农村基层的那些责任心强、政策水平高、有一定法律知识水平的人员,包括退休党员干部、社会知名人士、个体老板等1500余人选进司法行政工作室队伍。村级司法行政工作室成为多方参与、共同化解农村矛盾的合力攻坚的战斗堡垒,不仅延伸了司法行政工作触角到农村,而且缓解了司法行政部门在农村单枪匹马、势单力薄的问题。
  地位,在克难攻坚中显著提高。按照职能设置,村级司法行政工作室的工作职能主要有七项:一是协助村组织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实施民主法治村创建工作;二是协助村支两委开展好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积极为人民群众提供法律咨询;三是对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进行定期排查、化解和及时上报重大矛盾纠纷;四是协助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五是协助上级法律援助机构,做好法律援助的前期工作;六是协助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七是完成乡镇、村、司法所交办的其他司法行政工作任务。村级司法行政工作室的设立,既有利于减少基层组织和当事人的成本,也有利于减轻人民法院的诉讼压力,使将要进入诉讼程序的矛盾纠纷在工作室中就地解决,省时省力。今年3月29日,宝丰镇车家沟村操某在一煤矿干活期间突发脑溢血疾病,于4月4日因抢救无效死亡。矿方认为,操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于48小时之后死亡,不属于工伤,只承担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其它费用拒不赔偿。操某家属索赔无望,直赴县政府上访讨说法。镇司法所得知情况后,组织村司法行政工作室主任一同前往县城,协同县信访局、人社局等单位进行调解,最终达成“矿方除承担医疗费外,一次性补偿死者家属共计14.7万余元补偿金”的协议。(操儒舜 师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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