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竹山网消息 药店是卖药的地方,而一些药店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却将标有“食字号”的保健食品、“卫食证字”的预包装食品摆在药柜上销售。日前,县工商局对辖区药店违规销售“食字号”保健食品、“卫食证字”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进行了专项执法检查。
6月26日,该局执法人员在竹坪乡兴竹路市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王某经营的药店有违规销售“卫食证字”包装食品的行为。在该药店的柜台上摆放着多盒由山东省兖州市希尔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希尔福”海藻氨基酸螯合钙、“多唯乐”海藻氨基酸螯合钙等商品。经查,这些商品包装上均标有“卫食证字”等字样,该药店既没有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也没有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未建立进销货台帐。执法人员立即对药店经营者王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运用行政指导,责令店主限期整改,并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等规定,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执法人员在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药店违规进行食品经营在全县并不是个例,这些违规药店有一定的共性:一是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二是食品仓储不规范,存在随意堆放的现象;三是食品未单独摆放,将药品、保健品、食品摆放在一起,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解。此外,部分药店将普通预包装食品当作药品高价销售,误导、欺骗消费者,个别药店还大肆宣传保健食品有治疗疾病的功效。
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保健食品与药品有本质的区别,凡是药店里销售的正规药品都应有“国药准字号”;药店里销售的保健食品应有“卫食健字号”和“国食健字号”,“卫食健字号”是由卫生部批准的保健食品,“国食健字号”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管理局批准的保健食品,消费者购买药品或保健食品时,一定要认准批准字号。购买上述商品时,应该仔细甄别;对一些产品有疑问时,最好到工商、食药监、卫生等部门咨询加以核实。(邵长燕 余龙)
6月26日,该局执法人员在竹坪乡兴竹路市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王某经营的药店有违规销售“卫食证字”包装食品的行为。在该药店的柜台上摆放着多盒由山东省兖州市希尔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希尔福”海藻氨基酸螯合钙、“多唯乐”海藻氨基酸螯合钙等商品。经查,这些商品包装上均标有“卫食证字”等字样,该药店既没有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也没有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未建立进销货台帐。执法人员立即对药店经营者王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运用行政指导,责令店主限期整改,并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等规定,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执法人员在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药店违规进行食品经营在全县并不是个例,这些违规药店有一定的共性:一是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二是食品仓储不规范,存在随意堆放的现象;三是食品未单独摆放,将药品、保健品、食品摆放在一起,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解。此外,部分药店将普通预包装食品当作药品高价销售,误导、欺骗消费者,个别药店还大肆宣传保健食品有治疗疾病的功效。
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保健食品与药品有本质的区别,凡是药店里销售的正规药品都应有“国药准字号”;药店里销售的保健食品应有“卫食健字号”和“国食健字号”,“卫食健字号”是由卫生部批准的保健食品,“国食健字号”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管理局批准的保健食品,消费者购买药品或保健食品时,一定要认准批准字号。购买上述商品时,应该仔细甄别;对一些产品有疑问时,最好到工商、食药监、卫生等部门咨询加以核实。(邵长燕 余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