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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老人恋爱遭儿反对 公堂释嫌团圆和解
发布时间: 2013-07-02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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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竹山网消息 母亲丧偶后与他人恋爱同居,儿子认为有伤风化而拒绝赡养。6月27日,城关法庭经过5个多小时庭审,促使一对母子就赡养问题达成调解协议,重拾破裂的母子亲情。
  原告冯某与丈夫李某于1967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女一子,两女儿均已出嫁,按照农村惯例,出嫁女儿不参与财产分配,也不承担赡养责任。因此原告在分家析产时,将与丈夫共建的三正一厦分给儿子小李一正一厦,拆迁补偿的门面房两间、住房一套交由小李使用出租。2006年,原告丈夫因病逝世,原告一人独自生活。2011年,原告冯某与同村一丧偶老人恋爱并同居,此事遭到小李强烈反对并以此为由拒绝赡养。经当地村干部及司法所等多方调解未果,原告遂具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李每月支付赡养费200元并返还上述补偿的门面房两间、住房一套。
  庭审法官认为: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父母的婚恋自由;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该案中小李不得以母亲与他人同居为由拒绝赡养。为修复原被告母子关系,办案法官在庭审过程中,一方面耐心地向小李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列举相似案例,使小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一方面温和地劝告冯某尽快与恋人办理结婚登记,消除儿子的顾虑。办案法官以法明人,以理服人,以情动人,终于解开双方心结,小李自愿每月支付冯某300元生活费,冯某也愿意将自己的不动产交由小李管理。时隔两年,二人重续母子亲情,相携走出法庭。 (张成 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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