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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与妻共有房产 贷款为情人装修房屋
发布时间: 2013-07-19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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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庙乡政府为其开未婚证明被判违法

  秦楚网讯 竹山已婚男子孙某,开矿赚到钱后养起了情人。起初,妻子李某忍气吞声,希望孙某回心转意,日子凑合着过。可令她无法容忍的是,丈夫竟瞒着她利用当地政府违法出具的一纸未婚证明,将住房抵押贷款15万元,用来装修跟情人的爱巢,本息一直未还,法院最后上门强制执行。眼见“人去楼空”,李某一纸诉状将竹山县大庙乡政府告上法庭。
  乡政府违法出具婚姻证明
  孙某和李某均是竹山县大庙乡人,2000年8月登记结婚,后生儿育女,并在十堰城区买了一套两室两厅住房。
  2007年,孙某在山西承包了一个铁矿,赚了不少钱,便在外面养了个情人,还为对方买了房。刚开始,李某还想尽力挽救这段婚姻,等待孙某回心转意。
  2012年2月,她突然发现自己住房门口贴了张法院强制执行的传票。她到法院一打听,发现该房早已被丈夫抵押给银行,贷了15万元。因未按时还款付息,法院依法前来强制执行。
  这套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自己从未贷过款,到底是怎么回事?
  经深入了解,李某发现,2009年8月15日,丈夫孙某从竹山县大庙乡政府开具了未婚证明,当年8月17日以此单身证明和房产证,用该套房屋作抵押贷款15万元,用于装修跟情人的爱巢。但孙某一直没有还本付息。
  法院判乡政府行为违法
  2012年5月20日,李某以大庙乡政府违法为孙某出具单身证明,给自己和孩子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精神伤害为由,向竹山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撤销该单身证明,同时要求大庙乡政府在报纸上刊登道歉声明,赔偿财产损失15万元,并支付3万元精神损失费。
  竹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和李某的婚姻关系是经合法登记确立的,应受法律保护。大庙乡政府在他们合法婚姻存续期内随意违背事实,为孙某出具单身证明的行为侵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法院确认大庙乡政府出具单身证明这一行为违法。因大庙乡政府这一行为导致李某为诉讼花费差旅费2000元,大庙乡政府对此应予赔偿。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十堰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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