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制在线
县法援中心巧调一起工伤维权疑难案
发布时间: 2013-09-15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字体大小:
打印
返回

 

  今日竹山网消息 “感谢县法律援助中心帮忙为我处理了一件麻烦事,我目前工作生活状况稳定……”9月11日,谷竹高速公路某合同段负责人郭某,致电县法律援助中心表示感谢。
  务工受伤,年轻学徒工“摊上了大事”。今年3月19日,20岁的挖掘机修理工刘某在为谷竹高速公路某合同段维修挖掘机时,致左手拇指断伤。
  剑拔弩张,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刘某住院期间,高速公路方郭某垫付了5500元医疗费。出院后,经县弘宇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刘某认为自己是在为郭某维修挖掘机时受伤,郭某作为用人单位负责人,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故请求郭某赔偿其6万余元。而郭某则认为,其是通过介绍人找到刘某姐夫谭某,由谭某安排郭某前去修理挖掘机,谭某经营机械维修业务,其与谭某系承揽法律关系,故从法律关系上讲,谭某系刘某雇主,与其无关。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耐心倾听,落实首接负责制。4月中旬,怀揣司法鉴定的刘某及其姐姐、姐夫,同高速公路某标段负责人郭某及郭某雇请工人挖掘机操作手谭某一行5人来到法援中心咨询。法援中心工作人员倾听双方案情陈述后了解到,郭某系以挂靠形式借用资质才分包了一点小工程,从法律关系上来讲,作为自然人的郭某无法成为法律意义上的“用工方”,其请人维修挖掘机干了不到半天就导致人员受伤,其本身就倍感委屈,再让他出巨额赔偿费用,他实在“想不通”。而作为本地人的刘某及其姐夫则扬言,不找郭某了,要找高速公路“了断”。律师同时了解到,刘某系姐夫谭某所带学徒工,当时谭某将两名学徒工带到工区开始维修后,谭某便自行离开。谭某认为,其与两名学徒工应作为整体意义上的雇员,郭某一方应整体视为雇主,即使其存在过错也应由雇主和雇员分担责任。
  正视矛盾,引导当事人正确认识法律关系。律师审查相关证据后指出,鉴于刘某究竟是由师傅谭某实际给付工资,还是由高速公路方代表人郭某实际给付工资,双方存有分歧,但均无法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而本案的特殊情况是,事发当日并未实际支付维修费用,故也无法从行为上判断谁才是法律意义上真正的雇主。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刘某若贸然申请工伤认定或起诉,很有可能会因举证不能而败诉。结合刘某一方担心高速公路流动性强、以转包合同为名行逃避法律责任之实的不诚信行为时有发生,即使打赢了官司也难以确保以后能顺利执行到位的担心,律师因势利导地建议其优先考虑选择调解。针对郭某一方,律师指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挂靠等形式借用资质的,出借方要承担责任”,若刘某执意找资质出借方“主张权利”,即使其使出浑身解数勉强从官司的泥沼中解脱出来,但无形中也会延误工期,也不利于社会稳定,于事无补。律师耐心、细致、透彻的分析,使当事人各方均当场表示愿意优先选择以调解方式结案。
  当场履行,一起疑难纠纷案件成功化解。在各方当事人均书面请求法援中心对此案进行调解的前提下,经友好协商,当事人双方于6月3日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因本案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律师要求必须当时清结。虽然各方均签了字,但没想到在签发一次性赔偿协议前,刘某姐夫谭某竟耍起了“小聪明”,只让郭某出钱,承诺自己向刘某“打欠条”。为免后患,律师则坚持必须即时清结,拗不过的刘某只好外出借钱即时清结。9月11日上午,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后握手言和。
  案例点评: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一旦遭遇人生意外,大多数最先求助联系党和人民群众桥梁和纽带的法律援助机构,这样,法律援助机构无形中成为“司法运河”水流的上游,若从上游加以合理疏导,当事人往往愿优先选择调解这一途径,从而达到将争议化解在源头、解决在萌芽状态的目的。(施博)

 

 
相关新闻 相关新闻
今日竹山便民服务 今日竹山便民服务
今日竹山云超市 今日竹山云超市
一周热门
媒体矩阵
  • 竹山人大网手机版
    竹山人大网手机版
  • 竹山便民服务
    竹山便民服务
  • 竹山特产云超市
    竹山特产云超市
  • 今日竹山报
    今日竹山报
  • 今日竹山网站手机版
    今日竹山网站手机版
  • 云上竹山客户端
    云上竹山客户端
  • 竹山新闻微信公众号
    竹山新闻微信公众号
  • 竹山融媒+微信公众号
    竹山融媒+微信公众号
  • 今日竹山微信公众号
    今日竹山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