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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处理意见
发布时间: 2014-05-16 15:07 来源: 编辑: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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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确保我县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以下简称“两违”)治理工作顺利开展,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十堰城区违法用地(违法开山)和违法建设处罚意见》、《十堰市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违法开山分类处理实施意见(试行)》及《竹山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查处违法建设活动的通告》等文件精神,结合县情,制定如下意见。
  第一条 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须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一)未办理审批手续且严重违反规划的。
  1.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
  2.严重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3.违反片区及小区规划的。
  (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1.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安全质量鉴定标准的;
  2.侵占消防、救护、人防工程等紧急通道的;
  3.危及周边安全的;
  4.未经审批及超过批准期限临时建(构)筑物或合法建筑上的临时改扩建构筑物(用于防水、隔热,不影响景观且经城管执法局审核同意的除外)。
  (三)违法占地进行房产开发的。
  (四)一户多基的。
  (五)县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城管执法局已下达停建通知书,仍顶风继续抢建的。
  第二条 除上述情形以外的违法建设,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发生在国有土地上的“两违”行为。
  1.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处违法占地面积30元/平方米的罚款和违法建筑工程造价10%的罚款,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相关税费。
  2.经过相关部门批准但超过审批面积、超容积率建设的,处违法占地面积30元/平方米的罚款和违法建筑工程造价5%的罚款,按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全额缴纳相关税费。
  (二)发生在集体土地上的“两违”行为。
  1.系本村村民,符合一户一宅政策(140平方米/层,三层以内),未超面积且未超层数,自建自用的,处实际占地面积10元/平方米的罚款,补缴相关税费,按程序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
  2.系本村村民,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超面积、超层数或既超面积又超层数的,处违法占地面积30元/平方米的罚款,并处违法建筑工程造价5%的罚款,足额缴纳相关税费。
  3.系本村村民,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已竣工入住且不影响城市规划、无安全隐患的,按实际所占地面积处30元/平方米的罚款,并处违法建筑工程造价10%的罚款,全额缴纳相关税费,按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没收非法所得。
  4.涉及暂不拆除的违法建筑,一律由本人承诺在城中村、棚户区改造以及依法征收或拆迁时无偿拆除,并与乡镇(社区、村)签订承诺协议书,交纳相应的履约押金、收缴非法收入,违法建筑不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待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拆除时按照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内、每户总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内进行安置,不再享受城中村、棚户区改造等其他任何奖励和优惠政策。
  第三条 原则批准但未具体办理建房手续的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理:
  (一)经县委、县政府会议纪要批准之后再建房的,要有相关会议纪要或文件。凭相关会议纪要或文件,有关部门按本意见第二条处罚和收缴相关税费后,依程序办理集体或国有(出让)土地使用证。
  (二)无会议纪要或文件,但涉及危房改造、项目建设、移民搬迁、灾后重建、符合条件拆旧建新的,要逐一进行认定,并在各相关村(社区)公示5日后无异议的,按本意见第二条处罚和收缴相关税费后,依程序办理集体或国有(出让)土地使用证。
  第四条 本意见处理规定中除限期恢复原貌、回填、拆除或没收的违法建筑外,其余的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登记认定。县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城管执法局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城关镇、潘口乡和相关村(社区)对“两违”进行登记,以村(社区)为单位分户造册、一户一档、分类汇总,填写《两违清理清查表》,并向社会公示。
  (二)质量鉴定。由房屋鉴定机构对清理出来的“两违”建筑,进行房屋质量安全鉴定。
  (三)作出处罚。县国土资源局、城管执法局、地税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四)核实公示。公示结束后,县两违办组织县住建局、城管执法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对调查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甄别,确定处理意见;相关乡镇、村(社区)对“两违”行为的处理意见进行公示。
  (五)依法执行。对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违法建筑,由当事人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相关部门强制拆除或由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对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违法建筑,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罚款处罚的,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直至拆除。对“两违”的处理,由县违法建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各相关部门依照职能处理。所征税收缴入地方国库账户,其他缴费和罚款全部进入县财政设立的专户。
  (六)完善手续。违法建设当事人根据公示,对符合政策规定并自觉接受处理的,持身份证、户口薄等相关证件到县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城管执法局等主管部门申报,主管部门按立案、调查、处罚、结案的流程处理,依法予以登记,逐步整改到位。
  第五条 对参与“两违”和非法买卖土地以及在治违过程中说情、干扰办案的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村组干部,一经查实,构成违纪的由县纪检监察、组织部门立案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两违”中非法占用耕地、逃税、非法经营、伪造印章或公文等涉嫌构成犯罪的行为,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任何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未按本意见的规定接受处理完毕之前,暂停办理一切新的建设项目的土地、规划审批和施工许可等基本建设手续。凡接受本办法处理后,均不得再申请建房。
  第七条 2008年1月1日之前的“两违”行为,若建房者自愿可按照本意见予以处理,否则一律视为违法建筑,在今后的征地拆迁中不予补偿。
  第八条 本意见所称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处建设工程造价处罚的,均按房屋建成年份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 本意见由县城管执法局商县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地税局解释。
  第十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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