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公示县级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的通知》(竹审改办发[2014]1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将经县清权办审核确认的《竹山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目录》予以公示。 竹山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43项)其中行政处罚31项;行政监督检查6项,其他行政权力6项。 公示期自2014年7月1日至7月9日,共7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下表事项有意见或建议,均可在公示期间向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反映,办公电话0719-4223939,电子邮箱:603908112@qq.com。 竹山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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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别 |
权力事项名称 |
实施 |
权力依据 |
1 |
行政处罚(31项)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行为的行政处罚 |
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9条 |
2 |
对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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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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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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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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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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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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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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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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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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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行为的行政处罚 |
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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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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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6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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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强制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6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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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4条 第一款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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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招标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4条 第一款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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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招标人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4条 第一款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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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4条 第一款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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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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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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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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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3条 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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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行为的行政处罚 |
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3条 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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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3条 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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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3条 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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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3条 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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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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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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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招标人不按规定对异议做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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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的行政处罚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2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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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办法》第55条 第十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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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监督检查 (6项) |
对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予以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湖北省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信息管理办法》第2条、第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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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进场交易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 |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2条、本部门“三定方案”中“机构职能”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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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监督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运行规范和管理制度的实施 |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第二十八条、本部门“三定方案”中“机构职能”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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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 |
县 |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四十条、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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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受理投诉举报 |
《湖北省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第五条、《十堰市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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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组织招投标专项执法检查 |
本部门“三定方案”中“机构职能”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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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其他行政 |
协调处理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的矛盾和争议 |
本部门“三定方案”中“机构职能”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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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为进场交易项目办理项目进场交易证明书 |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第三十二条、本部门“三定方案”中“机构职能”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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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 |
本部门“三定方案”中“机构职能”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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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对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的各类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出让、产权交易项目的操作规则、运行程序和交易结果的审核备案 |
本部门“三定方案”中“机构职能”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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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制定综合招投标中心的运行规范和管理制度 |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第二十八、本部门“三定方案”中“机构职能”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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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指导招标代理机构、县招标投标协会开展工作 |
本部门“三定方案”中“机构职能”第九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