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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公告(3则)
发布时间: 2014-10-28 15:30 来源: 编辑:岳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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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召华(住竹山县宝丰镇水田坪村二组):
  本院受理原告张大成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鄂竹山民初字第003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不准原告张大成与被告徐召华离婚。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宝丰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郑支安、贾洪凤(住竹山县宝丰镇垭子街村1组):
  本院受理原告邓光天诉你们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鄂竹山民初字第004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邵天根、邵忠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邓光天各项经济损失87000元(邵天根已支付9616.58元,邵忠明已支付9940元);二、被告郑支安、贾洪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邓光天22455.10元(已支付4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宝丰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邵忠明(又名邵中明,住竹山县宝丰镇垭子街村1组):
  本院受理原告邓光天诉你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鄂竹山民初字第004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邵天根、邵忠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邓光天各项经济损失87000元(邵天根已支付9616.58元,邵忠明已支付9940元);二、被告郑支安、贾洪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邓光天22455.10元(已支付4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宝丰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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