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类企业或个人下月将缴纳价调基金
——市物价局局长张士国就《湖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施行中的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今日竹山网消息 (秦楚网)为增强政府价格调控能力,稳定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湖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1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社会各界对设立和开征价格调节基金都很关注。就此,记者专访了市物价局局长张士国。
记者:什么是价格调节基金?
张士国: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通过多种方式筹集,用于调控价格、稳定市场的专项资金。
记者:制定《湖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目的是什么?
张士国:《办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宣告其目的是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行为,增强政府价格调控能力,稳定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李鸿忠书记强调,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出发点是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扶贫济困,帮助的对象一定是弱势群体,是一项民生工程。
记者:颁布《湖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现实意义是什么?
张士国:一是依法增强政府调控价格能力的需要。建立全省统一的价格调节基金,可以增强政府调控价格的能力,克服单纯用行政手段调控物价的弊端,保持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更好地实现宏观调控目标。二是应对价格异常波动,预防和制止社会游资投机炒作的现实需要。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平抑价格异常波动,在维护正常价格秩序,稳定市场,安定人心等方面,将产生积极作用。三是规范全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行为的需要。目前,我省已有武汉、黄冈、大冶等19个市县开征了价格调节基金,并在应对非典、雪灾、洪灾等价格异常波动的非常时期,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缺乏全省统一规定,各市县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对象、标准、方式等不一致,亟待统一规范。特别是当前宏观调控既需要处理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调整经济结构与管理通胀预期的关系,又要坚定不移地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与环保收费改革,而全国统一的政策尚在调研中,短期内难以出台,在这种情况下,出台全省统一的《办法》,规范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行为,有利于更好地彰显价格调节基金在平抑物价方面“四两拨千斤”的功能,增强稳定社会通胀预期的信心。
记者:价格调节基金的具体开征时间如何确定?
张士国:《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2011年向社会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按税收的所属期执行,即10月份实现的价格调节基金,在11月份随“三税”一同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记者:价格调节基金的主要来源是什么?
张士国:十堰市价格调节基金的主要来源有四种:一是纳入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额的2%;二是实行政府价格管理的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因特殊价格政策形成的加价收入,其中车用天然气为加价收入用于补贴支出后的结余部分;三是向社会征收部分;四是经省政府同意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记者:价格调节基金向社会征收部分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征收方式是什么?
张士国:对于向社会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湖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第五条将征收范围确定为四类:娱乐业;旅店业、饮食业;烟草、酒类、化妆品行业;成品油、电力、燃气、热力、通信等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必要时,经省政府同意可以对磷矿石等资源性产品单独计征。征收标准为上述行业的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1%。征收方式统一为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在征税环节一并征收,并按规定缴入国库。
记者:企业和个人经营遇到困难时,可否申请减、免、缓交价调基金?
张士国:《办法》第七条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减缴、免缴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同时减缴、免缴价格调节基金。这说明价格调节基金只是与“三税”的减免挂钩,不另外对经营者单独进行基金减免和缓缴。
记者:经营者拒不缴纳价格调节基金,有什么强制性办法?
张士国: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是依照省政府规章依法实施的行为,是政府部门的权力和义务。缴纳价格调节基金,是经营者应尽的义务。对拒不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可以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地税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记者:价格调节的具体用途有那些?
张士国:一是为应对价格异常波动,采取经济措施对商品价格进行调控,对相关经营者因执行政府价格政策产生的损失,给予补偿;二是对重要商品的生产进行补贴,如生猪、蔬菜大棚;三是对冷链物流进行补贴,如冷库建设和冷藏储备;三是支持重要物资的储备,如对占压资金的贷款贴息;四是对零售行业进行适当补贴,如建设平价菜店;五是根据物价上涨情况,对困难群体进行补贴;六是县级以上政府批准使用的其他用途。
记者:如何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的监督管理?
张士国:一是部门之间实行分工负责。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基金的计划安排,地税机关负责基金的征收、解缴,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和监督,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工作。二是将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价格主管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预算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核,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三是严格限定使用范围。四是严格限定使用方式,不得利用价格调节基金营利。五是在具体使用基金时,由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使用方案,报人民政府审批,财政部门按批准的方案划拨资金。六是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完工项目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
记者:价格主管部门如何切实管好用好价格调节基金?
张士国:价格主管部门作为价调基金的主管机关,一定要全力以赴,会同有关部门切实把价格调节基金管好用好,将其精心打造成一项“民生工程”。为此,必须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广泛宣传造势,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站等媒体刊登公告、编发宣传资料、举办专项讲座、上门征求意见协商沟通等方式,做大量深入细致的宣传解释和说服工作,使缴纳人能够站在稳定社会、稳定物价和服务经济发展大局的高度,依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价调基金。二是做好准备工作,夯实征管基础。各级物价部门要抓紧时间联合地税机关按照《办法》规定的征收对象,摸清底数;会同财政部门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预决算制度,使用前专家评审、使用期跟踪监督、项目使用结算审查、使用效果评价分析、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专项审计、档案管理、票据管理、财务管理、定期报告制度以及不得随意减免、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征收、不得坐支挪用等纪律,为价调基金工作的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三是严守程序原则,牢把使用方向。为确保专款专用,有必要实行“红线政策” ,凡与价调基金性质无关、与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无关、与价格调控方向不符以及使用单位不执行协议、不兑现承诺的,价格调节基金一律不予支持。
——市物价局局长张士国就《湖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施行中的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今日竹山网消息 (秦楚网)为增强政府价格调控能力,稳定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湖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1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社会各界对设立和开征价格调节基金都很关注。就此,记者专访了市物价局局长张士国。
记者:什么是价格调节基金?
张士国: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通过多种方式筹集,用于调控价格、稳定市场的专项资金。
记者:制定《湖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目的是什么?
张士国:《办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宣告其目的是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行为,增强政府价格调控能力,稳定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李鸿忠书记强调,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出发点是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扶贫济困,帮助的对象一定是弱势群体,是一项民生工程。
记者:颁布《湖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现实意义是什么?
张士国:一是依法增强政府调控价格能力的需要。建立全省统一的价格调节基金,可以增强政府调控价格的能力,克服单纯用行政手段调控物价的弊端,保持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更好地实现宏观调控目标。二是应对价格异常波动,预防和制止社会游资投机炒作的现实需要。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平抑价格异常波动,在维护正常价格秩序,稳定市场,安定人心等方面,将产生积极作用。三是规范全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行为的需要。目前,我省已有武汉、黄冈、大冶等19个市县开征了价格调节基金,并在应对非典、雪灾、洪灾等价格异常波动的非常时期,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缺乏全省统一规定,各市县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对象、标准、方式等不一致,亟待统一规范。特别是当前宏观调控既需要处理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调整经济结构与管理通胀预期的关系,又要坚定不移地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与环保收费改革,而全国统一的政策尚在调研中,短期内难以出台,在这种情况下,出台全省统一的《办法》,规范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行为,有利于更好地彰显价格调节基金在平抑物价方面“四两拨千斤”的功能,增强稳定社会通胀预期的信心。
记者:价格调节基金的具体开征时间如何确定?
张士国:《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2011年向社会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按税收的所属期执行,即10月份实现的价格调节基金,在11月份随“三税”一同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记者:价格调节基金的主要来源是什么?
张士国:十堰市价格调节基金的主要来源有四种:一是纳入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额的2%;二是实行政府价格管理的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因特殊价格政策形成的加价收入,其中车用天然气为加价收入用于补贴支出后的结余部分;三是向社会征收部分;四是经省政府同意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记者:价格调节基金向社会征收部分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征收方式是什么?
张士国:对于向社会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湖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第五条将征收范围确定为四类:娱乐业;旅店业、饮食业;烟草、酒类、化妆品行业;成品油、电力、燃气、热力、通信等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必要时,经省政府同意可以对磷矿石等资源性产品单独计征。征收标准为上述行业的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1%。征收方式统一为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在征税环节一并征收,并按规定缴入国库。
记者:企业和个人经营遇到困难时,可否申请减、免、缓交价调基金?
张士国:《办法》第七条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减缴、免缴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同时减缴、免缴价格调节基金。这说明价格调节基金只是与“三税”的减免挂钩,不另外对经营者单独进行基金减免和缓缴。
记者:经营者拒不缴纳价格调节基金,有什么强制性办法?
张士国: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是依照省政府规章依法实施的行为,是政府部门的权力和义务。缴纳价格调节基金,是经营者应尽的义务。对拒不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可以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地税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记者:价格调节的具体用途有那些?
张士国:一是为应对价格异常波动,采取经济措施对商品价格进行调控,对相关经营者因执行政府价格政策产生的损失,给予补偿;二是对重要商品的生产进行补贴,如生猪、蔬菜大棚;三是对冷链物流进行补贴,如冷库建设和冷藏储备;三是支持重要物资的储备,如对占压资金的贷款贴息;四是对零售行业进行适当补贴,如建设平价菜店;五是根据物价上涨情况,对困难群体进行补贴;六是县级以上政府批准使用的其他用途。
记者:如何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的监督管理?
张士国:一是部门之间实行分工负责。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基金的计划安排,地税机关负责基金的征收、解缴,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和监督,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工作。二是将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价格主管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预算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核,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三是严格限定使用范围。四是严格限定使用方式,不得利用价格调节基金营利。五是在具体使用基金时,由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使用方案,报人民政府审批,财政部门按批准的方案划拨资金。六是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完工项目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
记者:价格主管部门如何切实管好用好价格调节基金?
张士国:价格主管部门作为价调基金的主管机关,一定要全力以赴,会同有关部门切实把价格调节基金管好用好,将其精心打造成一项“民生工程”。为此,必须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广泛宣传造势,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站等媒体刊登公告、编发宣传资料、举办专项讲座、上门征求意见协商沟通等方式,做大量深入细致的宣传解释和说服工作,使缴纳人能够站在稳定社会、稳定物价和服务经济发展大局的高度,依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价调基金。二是做好准备工作,夯实征管基础。各级物价部门要抓紧时间联合地税机关按照《办法》规定的征收对象,摸清底数;会同财政部门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预决算制度,使用前专家评审、使用期跟踪监督、项目使用结算审查、使用效果评价分析、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专项审计、档案管理、票据管理、财务管理、定期报告制度以及不得随意减免、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征收、不得坐支挪用等纪律,为价调基金工作的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三是严守程序原则,牢把使用方向。为确保专款专用,有必要实行“红线政策” ,凡与价调基金性质无关、与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无关、与价格调控方向不符以及使用单位不执行协议、不兑现承诺的,价格调节基金一律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