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第三十八条 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退耕还林有关政策解析1、退耕还林总的要求是:退得下,还得上,稳得住,不反弹,能致富。要严格按规划设计,按设计施工,按标准验收,按验收结果兑现钱粮补助,按工程实施成效进行奖惩。
2、实施退耕还林国家规定的钱粮补助政策是: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合格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无偿提供补助粮食、种苗和造林补助费以及生活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如下:⑴每亩每年补助150公斤原粮改兑现金210元。⑵退耕土地生活补助费每亩每年20元。⑶还生态林的,补助粮食和生活补助费期限至少为8年;还经济林的,补助粮食和生活补助费期限为5年。
3、不能享受国家钱粮补助政策的类型是:尚未承包到户及休耕的坡耕地、集体提留地,不纳入退耕还林兑现钱粮补助政策的范围,但可作宜林荒山荒地造林。
4、退耕还林者的义务:⑴应当按照作业设计和合同的要求植树。⑵在享受资金和粮食补助期间,应当按照作业设计和合同的要求,在县、乡镇的统一安排下,在宜林荒山荒地上造林。⑶退耕还林者应当履行管护义务。
5、检查验收的合格标准是:严格按照退耕还林合同规定的地点、面积、树种等要求造林;造林的株数达到规定的数量; 造林地抚育管理达到相关要求;造林成活率或保存率达到85%以上。
6、 退耕还林“十不准”的规定包括:⑴不准虚报、冒领、骗取退耕还林补助钱粮;⑵不准用退耕还林钱、粮补助抵扣退耕地以外应征税费;⑶不准用退耕还林钱、粮补助抵扣种苗费;⑷不准克扣退耕农户钱、粮补助;⑸不准用代金券兑现钱粮补助;⑹不准用退耕还林补助抵扣陈欠款和各种涉农小额贷款;⑺不准按人口平均兑付退耕还林钱、粮补助;⑻不准集体、单位代领;⑼不准将退耕还林钱、粮补助挪作他用;⑽不准毁林开荒。
7、退耕还林“六公开”的内容是:实施退耕还林的乡镇、村要建立退耕还林公示制度,将退耕还林者的退耕还林地点、面积、栽植模式、造林树种、检查验收结果和政策兑现情况用固定栏张榜公布,增加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
8、退耕者在林下种植作物的有关规定:在确保减少水土流失、促进苗木生长的前提下,可采取林果间作、林竹间作、林药间作、林草间作、矮杆农作物间作等多种合理的间作模式,但禁止高杆作物套种。
9退耕还林兑现程序是:“乡镇自查,县级审批,检查核实,公示上墙,款随册走,填证签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