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园企业和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收费审核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入园企业和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收费的监督管理,规范涉企收费行为,促进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和工业项目快速落地建设,降低企业投资、运营成本,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4〕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县情,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县入园企业和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收费审核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和收费项目
对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企业(入园企业)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重大产业项目的行政事业性和服务性收费,适用本通知有关规定。纳入审核监管的收费项目包括:(一)市级权限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含行政审批前置服务中介机构收取的由政府定价的服务性收费项目);(三)《竹山县新(扩)建工业项目“零收费”暂行办法》(竹政办发〔2014〕69号)规定之外的其他收费。
二、严格规范收费行为
(一)规范收费依据。执收部门在实施收费前需提供《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或《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复印件,同时带原件验证;提供经原件验证的收费依据等相关文件复印件;填写《竹山县涉企收费审核表》,一式四份,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或收费专用章。
(二)规范收费审核程序。收费审核由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优化办)、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政管办)执行。执收单位将据实填写的《竹山县涉企收费审核表》送县优化办、政管办审核。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批准,并注明理由,及时告知执收单位。收费金额5万元以上或对收费标准有不同意见的,由县优化办和政管办联合商定。
(三)及时反馈涉企收费情况。执收单位须在完成收费后5个工作日内,将收费票据复印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或收费专用章)和《竹山县涉企收费意见反馈表》送交县优化办和政管办存档、汇总。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各司其职。涉企收费按照“分级负责、各司其职”的原则实施,县优化办、政管办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明确责任,各负其责,提高效率,安排专门窗口统一受理涉企收费事项,切实搞好涉企收费监管工作。
(二)强化措施,规范操作。执收单位向企业、项目收费时,须将经县优化办、政管办审核批准的《竹山县涉企收费审核表》发给征收对象,否则,征收对象可以拒缴,并可向县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办公电话:县招商局4223076;政管办4232110)举报。
(三)强化监管,严格问责。对未按要求办理审核手续实施收费的,视同乱收费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执收单位向企业、项目收费后,不按要求将《竹山县涉企收费意见反馈表》和收费票据复印件送交县优化办、政管办的,对相关责任人实行问责。对在收费审核过程中发现的有关违规违纪行为,由县监察局组织查处。
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园企业和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收费审核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入园企业和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收费的监督管理,规范涉企收费行为,促进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和工业项目快速落地建设,降低企业投资、运营成本,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4〕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县情,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县入园企业和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收费审核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和收费项目
对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企业(入园企业)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重大产业项目的行政事业性和服务性收费,适用本通知有关规定。纳入审核监管的收费项目包括:(一)市级权限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含行政审批前置服务中介机构收取的由政府定价的服务性收费项目);(三)《竹山县新(扩)建工业项目“零收费”暂行办法》(竹政办发〔2014〕69号)规定之外的其他收费。
二、严格规范收费行为
(一)规范收费依据。执收部门在实施收费前需提供《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或《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复印件,同时带原件验证;提供经原件验证的收费依据等相关文件复印件;填写《竹山县涉企收费审核表》,一式四份,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或收费专用章。
(二)规范收费审核程序。收费审核由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优化办)、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政管办)执行。执收单位将据实填写的《竹山县涉企收费审核表》送县优化办、政管办审核。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批准,并注明理由,及时告知执收单位。收费金额5万元以上或对收费标准有不同意见的,由县优化办和政管办联合商定。
(三)及时反馈涉企收费情况。执收单位须在完成收费后5个工作日内,将收费票据复印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或收费专用章)和《竹山县涉企收费意见反馈表》送交县优化办和政管办存档、汇总。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各司其职。涉企收费按照“分级负责、各司其职”的原则实施,县优化办、政管办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明确责任,各负其责,提高效率,安排专门窗口统一受理涉企收费事项,切实搞好涉企收费监管工作。
(二)强化措施,规范操作。执收单位向企业、项目收费时,须将经县优化办、政管办审核批准的《竹山县涉企收费审核表》发给征收对象,否则,征收对象可以拒缴,并可向县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办公电话:县招商局4223076;政管办4232110)举报。
(三)强化监管,严格问责。对未按要求办理审核手续实施收费的,视同乱收费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执收单位向企业、项目收费后,不按要求将《竹山县涉企收费意见反馈表》和收费票据复印件送交县优化办、政管办的,对相关责任人实行问责。对在收费审核过程中发现的有关违规违纪行为,由县监察局组织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