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 张耕
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必须认真接受监督,切实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这是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保证。周永康同志强调,检察机关只有正人先正己,切实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才能理直气壮地监督别人。对这一问题,高检院党组认识明确,高度重视,曹建明检察长多次强调要把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摆在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来抓。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强化法律监督与强化自身监督的关系,是检察机关必须严肃对待、认真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我们必须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统筹抓好两个监督,特别要抓好自身监督,更好地推动检察事业科学发展。一、深刻认识和正确把握强化自身监督与强化法律监督的辩证关系
正确处理强化自身监督与强化法律监督的关系,是检察机关必须严肃对待、认真解决的重大问题。对这个问题,不少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包括一些领导干部,仍然存在一些模糊认识。有的重法律监督、轻自身监督;有的认为加强自身的监督会束缚手脚,影响检察人员办案的积极性;有的以监督者自居,忽视、弱化对自身的监督等等。我们必须从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高度,从服务于、服从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和正确把握强化自身监督与强化法律监督的辩证关系。
一是要深刻认识到,强化自身监督与强化法律监督都是实现检察工作科学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检察机关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就是要通过实现自身的科学发展,提高为党和国家大局服务,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实现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既要强化法律监督,全面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又要强化自身监督,提高执法公信力,提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能力和水平。二者都是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内容,是检察事业立身和发展的根基。
二是要深刻认识到,强化自身监督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保障。强化法律监督,必须首先从强化自身监督抓起。只有加强对自身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才能理直气壮地监督别人,才能树立法律监督权威,才能赢得其他执法、司法机关的尊重。如果不重视对自身的监督,自身执法不公正、不严格、不文明、不廉洁,就会丧失执法公信力,强化法律监督也就会成为了一句空话。
三是要深刻认识到,强化自身监督与强化法律监督必须统筹兼顾、不可偏废。强化法律监督与强化自身监督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对于检察工作而言,二者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互为依存、缺一不可。既不能因为强调加强法律监督而轻视自身监督,也不能因为强调加强自身监督而弱化法律监督。片面强调一个方面,忽视另一个方面,最终都将会损害检察事业的发展,动摇检察制度的根基。要实现检察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统筹抓好强化法律监督与强化自身监督,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二、充分认识强化自身监督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
我们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始终把它作为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大事来抓。我们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的同时,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以及有关方面的监督制约。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和反腐败的重要职能部门,强化自身监督更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首先,强化自身监督是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防止检察权滥用和腐败的有效措施。人类社会的演进史表明,公共权力无论是作为政治上的强制力量,还是作为职权上的支配力量,都是一把“双刃剑”:如果运用得当,它可以为人类社会进步带来巨大利益;如果运用不当、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缺失,则会给社会民众造成深重灾难。可以说,任何权力都有被滥用的倾向,任何权力都需要有效的监督,否则就会产生腐败,这是一条带有普遍性的规律。加强对权力的监督,是社会进步的必然产物和要求,是当代政治文明的一个主要标志。防止权力异化和腐败,不仅要教育公职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更重要的是要加强对权力的有效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权力的一般特性,因此,必须遵循权力运行的一般规律。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防止和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同时,也必须坚持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原则,自觉接受监督,以确保自身严格公正执法,保证法律监督权不被滥用。
其次,强化自身监督是有效回应对法律监督权的质疑,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依法享有较为广泛的法律监督权,不仅监督侦查机关的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监督刑罚执行机关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而且还直接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某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进行立案侦查。从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针对一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被滥用的问题,“谁来监督监督者”的质疑声时有反响,有时还很强烈。这就表明,对法律监督权运行的监督是一个不可回避、必须予以高度重视的问题。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通过深化检察改革,在强化自身监督方面采取了不少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有效回应了这些质疑。但是对此绝不能掉以轻心。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自身监督机制如果不能从根本上健全和完善,并有效运行,切实发挥其作用,检察机关就难以有效地担负起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只有强化自身监督,完善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机制并切实遵行,才能确保检察权依法公正地行使,才能以自身模范的执法实践证明我国检察制度的合理性和优越性,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最后,强化自身监督是促进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加强检察队伍建设的迫切需要。检察工作特别是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对象绝大多数是手中握有一定权力、有着各种社会联系和影响的国家工作人员,办理这类案件往往会受到这样或那样的干扰。同时,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特别是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和处在办案第一线的检察人员,往往会遇到各种诱惑和腐蚀的考验。如果缺乏严密的监督机制,很容易被犯罪分子拉拢腐蚀,发生违纪违法现象。近年来,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案件时有发生,特别是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和执法办案环节的违纪违法问题比较突出,极少数检察人员包括领导干部执法不公正、不廉洁甚至滥用职权、贪赃枉法、索贿受贿,走上了犯罪道路。这些问题虽然发生在极少数人身上,但极大地损害了检察队伍的形象,影响了执法的公信力,降低了法律监督的权威。这就警醒我们,作为国家重要的司法机关和反腐败的重要职能部门,检察机关必须具有很强的自律意识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必须把强化自身监督放在同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来抓,尤其是对于职务犯罪侦查等部门和办理案件的关键环节,还要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来抓,在这方面必须有很强的紧迫感和忧患意识。只有强化自身监督,把检察队伍建设好,始终做到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检察机关才能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才能在反腐败斗争中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
三、采取有力措施,强化自身监督,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
近年来,检察机关深入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在加大法律监督力度的同时,高度重视自身监督工作,积极探索强化自身监督的有效措施,紧密结合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整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检察改革,初步构建了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纵向监督与横向监督相结合、对执法活动监督与对执法人员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系,促进了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有力地推动了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但是,与党中央的要求相比,与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与检察机关承担的职责任务相比,检察机关在自身监督机制建设和相关制度措施的落实方面还有不小差距,强化自身监督的长效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监督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当前,要着力抓好以下几点:
一是要牢固树立监督者必须接受监督的意识。中央反复强调,要以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为重点,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执法行为。这其中就包括了加强对检察权的监督。正人先正己,打铁还得自身硬。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首先要牢固树立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既要勇于监督别人,更要勇于接受监督,严格做好自身监督。要教育检察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正确对待监督,明确强化自身监督是对检察人员真正的关心、爱护和保护,引导大家主动接受监督,乐于接受监督,习惯接受监督,学会和适应在有效的监督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二是要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检务公开是检察机关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保障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是检察机关强化自身监督的重要途径。要在总结近年来检务公开实施情况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和深化检务公开工作,努力以公开促公正。要根据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知情权的需要,不断充实和完善检务公开内容,扩大公开事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最大限度地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要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深化电子检务公开力度,拓宽公开的渠道和形式,为人民群众行使知情权、监督权提供便利。要进一步健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检察文书说理、新闻发言人等制度,形成较为完善的检务公开配套管理体系,推动检务公开深入健康发展,更好地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同时,要建立健全检务公开的相关保障机制,对检察人员违反检务公开规定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三是要深入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一项重大发展,是检察机关接受群众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最高人民检察院自2003年10月部署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以来,已经取得了明显成效,得到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同。要按照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积极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促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规范化、法制化建设。要进一步完善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和服务工作。进一步拓展监督范围,定期听取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工作的意见,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执法检查、检务督察等活动。进一步完善督察督办、监督备案、情况通报等机制,为人民监督员有效开展监督工作提供保障。
四是要切实加强对执法办案的内部监督。执法办案是检察机关的主要业务,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最基本的手段和最重要的途径,也是检察权行使的集中体现。执法办案工作的地位越重要,越需要加强监督。要紧紧抓住执法办案的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紧紧抓住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紧紧抓住容易发生问题的自侦案件,强化监督,盯住不放,坚决防止和及时纠正执法不廉、司法不公的问题。经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批准,从今年9月起,实施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改革方案,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于这一改革方案,除部分交通不便、信息化建设滞后的检察院可以经批准推迟实施外,其他地方的检察院都要认真实施。这是优化检察职权配置、强化对检察机关自身执法监督的重要举措。各级检察机关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抓好这项改革措施的实施工作。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执法办案相互制约机制,继续落实“一案三卡”和案件回访制度,积极探索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流程管理和动态控制,建立健全执法档案制度,严格落实执法办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要科学构建执法办案内部和外部监督体系,在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五是要强化检务督察工作。检务督察是检察机关强化自身监督的重要举措。近年来,高检院大力推行检务督察制度,强化对检察权运行的事前、事中的动态监督,努力从源头上防止检察权滥用、防止和减少检察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从实践看,检务督察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产生了积极效应。检务督察已经成为检察机关强化自身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检察机关强化内部监督工作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要继续坚持好、完善好检务督察制度,重点抓好贯彻落实高检院和上级院重大工作部署、决议、决定和各项规章制度情况、落实办案安全防范措施和严格依法办案情况、接待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情况、公诉人出庭情况、警用装备使用管理情况、遵守检容风纪情况等方面的督察。集中力量,采取明察暗访、突击督察、现场督察等多种形式,经常抓、反复抓,确保检务督察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强对检务督察工作的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督察内容,明确督察重点,改进督察方式,加大督察通报和宣传力度,充分运用督察成果,保证督察工作的实效性。同时,要积极完善督察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使之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六是要加强巡视等党内监督工作。检察机关是党领导下的政法机关,要带头认真落实党内监督条例,进一步深入推进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诫勉谈话、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尤其要加强巡视工作,通过巡视强化自身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在检察机关建立巡视制度,是高检院党组根据中央要求和检察机关实际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促进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加强检察机关领导班子建设、强化检察机关自身监督的重要抓手。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加大对各级检察机关领导班子和成员的巡视力度。要突出巡视重点,重点巡视各级检察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科学发展观情况,贯彻落实高检院和上级院重大工作部署、决议、决定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廉洁自律、勤政廉政情况,以及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的情况。对已经巡视过的检察院要进行回访,督促巡视建议的落实,切实强化对自身的监督。要健全巡视工作制度和巡视机构,总结推广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完善巡视工作方式,增强发现问题、促进整改的能力,提高巡视工作实效。
七是要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党的领导、人大监督是强化自身监督的重要方面,也是做好检察工作、确保检察权正确行使的重要保证。各级检察机关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对于检察机关的重大决策部署、重大案件办理等事项,要积极主动地向党委汇报,争取领导和支持。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深入贯彻监督法,严格执行接受监督的各项规定,积极主动地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认真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要求,进一步完善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和支持下,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
(本文系根据作者在“第七届全国检察长论坛·义乌会议”上的讲话整理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