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道德力量事实上是由于他的全部著作都是一种正义的呼声。
在当代中国的社会道德体系中,公正原则充当着决定其他一切道德规范的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作为全社会之价值观教育的重要方面,一直受到各级各类学校和全社会的高度重视。然而,人们不无遗憾地注意到,多年来大张旗鼓广泛开展的荣辱观教育,远未取得预期的成效,教育效果与教育投入很不成比例。何以如此?就教育主体或“教育者”的因素而论,荣辱观教育之方法和内容未得科学的伦理学之门而入,不能不说是亟待克服的关键问题。依笔者之见,荣辱观教育属于伦理学和道德教育范畴,因而唯有遵循科学的伦理学原理,用社会主义道德观统率荣辱观,从而用社会主义道德观教育带动荣辱观教育,才是正确而有效地开展荣辱观教育的科学路径。
从伦理学范畴体系看道德观和荣辱观
正如列宁所说,任何学科体系,都是一套严密、系统的科学概念之网,其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组概念充当“网上纽结”,谓之范畴。科学的伦理学之范畴体系可以图示如下:
该图示通过“善—恶”、“公正—不义”、“权利—义务”、“自由—责任”、“良心—坏心”、“荣誉—耻辱”(即“荣辱”)、“幸福—痛苦”等七对范畴及其逻辑关系,科学地表述了伦理学的内涵:伦理学是研究道德、阐明道德观的科学,道德的本质要求是行善去恶,而最基本、最低限度的善是公正或社会公正;所谓公正,就是要实现社会成员的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即个人自由与相应的社会责任的统一;个体道德意识对于权利与义务、自由与责任之统一关系的内在体认谓之良心;凡按照良心的指引进行道德选择的人们,其行为必定会得到道德舆论的褒奖、获得社会荣誉,从而感受到人生的幸福,——而与之相反的行为则必将遭受道德谴责,良心尚存的行为者会因此而感受到耻辱和痛苦。
以历史唯物论和唯物辩证法为哲学基础的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正是通过上述“七对范畴”,构建了严密严谨的道德哲学体系,科学地揭示了道德的本质及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阐明了科学进步的伦理观和道德观。
上述伦理学范畴体系表明,道德观(关于道德的理论观念)逻辑地包含了“善恶观”、“公正观”(即正确的权利义务观)、“良心观”、“荣辱观”和“幸福观”。换言之,道德观是整体,其余各“观”皆为道德观之有机组成部分。由此可见,道德观与荣辱观的关系,只能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没有不包含荣辱观的道德观,也没有脱离道德观的荣辱观。就道德教育而言,道德观教育逻辑地包含了荣辱观教育,而荣辱观教育则是道德观教育之必要环节或组成部分。
道德良心生出荣辱观
那么,一个人的荣辱观究竟从何而来?总体地说,来自于他所认同的社会道德规范体系,决定于他的道德观;具体地说,直接地来自于他的良心,决定于他的良心观。这就是说,一个人的道德良心生出他的荣辱观。
18世纪的启蒙思想家卢梭赞叹道:“良心呀良心!你是圣洁的本能,永不消逝的天国的声音。是你,在妥妥当当地引导一个虽然蒙昧无知然而聪明和自由的人;是你,在不差不错地判断善恶,使人同上帝相似;是你,使人的天性善良和行为道德。没有你,我就感觉不到我身上有优于禽兽的地方;没有你,我就只能按我的没有条理的见解和没有准绳的理智可悲地去做一桩又一桩错事。”
道德良心是一个人的安身立命之本,是一个人的精神支柱;而良心的好坏,则取决于它所内化的道德规范体系的性质,取决于它所认同的道德观的性质。一个人良心的外化就是他的荣辱观念,所以说荣辱观的直接来源是良心观,取决于道德主体的良心如何。
马克思说:“耻辱是一种内向的愤怒。”这是因为,一个人对耻辱的感受,本质上是他内在良心的自我审判和自我谴责。毛泽东说:“‘羞恶之心,人皆有之’,人不害羞,事情就难办了。”为什么难办呢?就是因为没有良心的人,便失去了对耻辱的感受,失去了人的“优于禽兽的地方”,失去了人的安身立命之本。良心感和羞耻感,实在是人之为人的基本精神元素。
综上所述,按照科学的伦理学原理,或者说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道德观决定道德良心,道德良心又生出荣辱观。由此看来,在道德教育中,务必抓住塑造道德观的根本,努力把社会道德体系的最基本规范——道德原则——转化为教育客体的道德良心,从而引导其确立以道德原则为最终依据的荣辱观。因此,用科学伦理学阐明正确而高尚的道德观,用正确而高尚的道德观教育统率荣辱观教育,才是开展荣辱观教育的科学路径。
以马克思主义道德观的真谛——公正:引领荣辱观教育
上面谈到“以道德原则为最终依据的荣辱观”,这里所说的道德原则就是公平正义原则或公正原则。这是因为,所谓科学的伦理学,就是以公平正义为鹄的正义伦理学;正义伦理学所阐明的正确而高尚的道德观,就是以公平正义为道德原则的道德观。所谓道德观决定荣辱观,实质上就是公平正义原则通过内化为个体良心而决定个体的荣辱观。因此,在开展荣辱观教育的科学路径上,必定普照着公平正义的光辉。那么,公平正义和道德观究竟是何关系呢?
道德观是一种理念,是对道德价值、道德宗旨的根本看法;道德观的现实化必须诉诸一整套道德规范对社会成员的规范作用。在道德规范体系中最重要的道德规范叫做道德原则,或者叫道德基本原则。道德原则在整个道德规范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起着纲领性和主导性作用,决定或派生出其他一切道德规范。在古往今来的人类道德体系中,无论是古罗马时代的“智慧、勇敢、节制、公正”,还是中国古代的“仁、义、礼、智、信”,乃至当今人类社会的各式各样的道德体系,公平正义或公正无一例外地充当着这种纲领性和主导性的道德原则。“人类社会没有不关心公正的道德体系,因为没有公正,就不可能有社会的和谐、个人的幸福和尊严”,而这些正是人类道德的宗旨所在。
美国学者L C 麦克唐纳指出:“马克思的道德力量事实上是由于他的全部著作都是一种正义的呼声。”马克思的正义的呼声、公正的追求,是马克思主义道德观的真谛所在。毋庸置疑,在当代中国的社会道德体系中,公正原则同样充当着决定其他一切道德规范的基本原则。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上提出“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理念教育,温家宝同志强调“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并且下决心“大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执政理念凸显了当代中国的最高道德价值——公平正义或社会公正原则。在这一执政理念的指导下,我们正在努力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决心“让正义成为社会主义制度的首要价值”。
“正义乃社会制度之首要价值”说,是由美国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罗尔斯在《正义论》(1971年)中明确提出并系统论证的。有人因此把他同康德、亚当 斯密等学术巨擘相提并论,誉之为“20世纪的洛克”,断言“20世纪余下的时间将由他的思想来决定,就像亚当?斯密和洛克的思想决定了19世纪一样”。其实,他的“正义首要价值”说,在伦理思想史上有着极其丰富的思想资源,甚至有过许多类似的表达和主张。
西方圣哲有言曰:“公正原则以种种名义统治着世界——大自然和人类,科学和良知,逻辑和道德,政治经济学,政治学,历史学,文学和艺术。……唯有公正原则,凭借其互惠和均衡之策,方能重建制度,创造和谐,为矛盾多变的现象界奠定法治和稳定的理性基础。”是的,唯有公正原则,才能导引我们走向社会和谐。“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必定是公正原则大行其道的社会。
中国古代圣哲有言曰:“天下无道,富且贵,耻焉;天下有道,贫且贱,耻焉。”在公正原则遭到践踏的不公正社会里(“天下无道”),由于社会不公正而窃得富贵者是可耻的;在公正原则得以落实的社会里(“天下有道”),由于自身不努力而理所当然地陷于贫贱境地者是可耻的。古往今来,认同和追求公平正义,始终是做人的底线、良心的内核。俗话所谓“凭良心做人,凭良心做事”,就是要求做个充满公正感的正义之士,时时处处维护和践行公正原则。不言而喻,人,只有向往公平正义的光辉,才会真有良心,才能真知荣辱。先秦思想家荀子有句明言:“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由此道出了“义”(公正)和荣辱的因果关系:讲“义”讲公正才“荣”,不讲公平正义必“辱”。上述中国古代圣哲的朴素思想,对我们今天正确理解和处理公平正义与荣辱观教育的关系,不是很有借鉴意义吗?
综上可见,道德教育主体(或道德教育者)熟悉并遵循科学的伦理学原理,在道德观教育中着力抓好公平正义观教育,努力把公平正义理念转化为教育客体(或受教育者)的道德良心,使之逐步确立起以社会公正原则为最终依据的荣辱观,这就是所谓“用正确而高尚的道德观教育统率荣辱观教育”,也是一条正确而有效地开展荣辱观教育的科学路径。(程立显)
在当代中国的社会道德体系中,公正原则充当着决定其他一切道德规范的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作为全社会之价值观教育的重要方面,一直受到各级各类学校和全社会的高度重视。然而,人们不无遗憾地注意到,多年来大张旗鼓广泛开展的荣辱观教育,远未取得预期的成效,教育效果与教育投入很不成比例。何以如此?就教育主体或“教育者”的因素而论,荣辱观教育之方法和内容未得科学的伦理学之门而入,不能不说是亟待克服的关键问题。依笔者之见,荣辱观教育属于伦理学和道德教育范畴,因而唯有遵循科学的伦理学原理,用社会主义道德观统率荣辱观,从而用社会主义道德观教育带动荣辱观教育,才是正确而有效地开展荣辱观教育的科学路径。
从伦理学范畴体系看道德观和荣辱观
正如列宁所说,任何学科体系,都是一套严密、系统的科学概念之网,其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组概念充当“网上纽结”,谓之范畴。科学的伦理学之范畴体系可以图示如下:
该图示通过“善—恶”、“公正—不义”、“权利—义务”、“自由—责任”、“良心—坏心”、“荣誉—耻辱”(即“荣辱”)、“幸福—痛苦”等七对范畴及其逻辑关系,科学地表述了伦理学的内涵:伦理学是研究道德、阐明道德观的科学,道德的本质要求是行善去恶,而最基本、最低限度的善是公正或社会公正;所谓公正,就是要实现社会成员的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即个人自由与相应的社会责任的统一;个体道德意识对于权利与义务、自由与责任之统一关系的内在体认谓之良心;凡按照良心的指引进行道德选择的人们,其行为必定会得到道德舆论的褒奖、获得社会荣誉,从而感受到人生的幸福,——而与之相反的行为则必将遭受道德谴责,良心尚存的行为者会因此而感受到耻辱和痛苦。
以历史唯物论和唯物辩证法为哲学基础的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正是通过上述“七对范畴”,构建了严密严谨的道德哲学体系,科学地揭示了道德的本质及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阐明了科学进步的伦理观和道德观。
上述伦理学范畴体系表明,道德观(关于道德的理论观念)逻辑地包含了“善恶观”、“公正观”(即正确的权利义务观)、“良心观”、“荣辱观”和“幸福观”。换言之,道德观是整体,其余各“观”皆为道德观之有机组成部分。由此可见,道德观与荣辱观的关系,只能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没有不包含荣辱观的道德观,也没有脱离道德观的荣辱观。就道德教育而言,道德观教育逻辑地包含了荣辱观教育,而荣辱观教育则是道德观教育之必要环节或组成部分。
道德良心生出荣辱观
那么,一个人的荣辱观究竟从何而来?总体地说,来自于他所认同的社会道德规范体系,决定于他的道德观;具体地说,直接地来自于他的良心,决定于他的良心观。这就是说,一个人的道德良心生出他的荣辱观。
18世纪的启蒙思想家卢梭赞叹道:“良心呀良心!你是圣洁的本能,永不消逝的天国的声音。是你,在妥妥当当地引导一个虽然蒙昧无知然而聪明和自由的人;是你,在不差不错地判断善恶,使人同上帝相似;是你,使人的天性善良和行为道德。没有你,我就感觉不到我身上有优于禽兽的地方;没有你,我就只能按我的没有条理的见解和没有准绳的理智可悲地去做一桩又一桩错事。”
道德良心是一个人的安身立命之本,是一个人的精神支柱;而良心的好坏,则取决于它所内化的道德规范体系的性质,取决于它所认同的道德观的性质。一个人良心的外化就是他的荣辱观念,所以说荣辱观的直接来源是良心观,取决于道德主体的良心如何。
马克思说:“耻辱是一种内向的愤怒。”这是因为,一个人对耻辱的感受,本质上是他内在良心的自我审判和自我谴责。毛泽东说:“‘羞恶之心,人皆有之’,人不害羞,事情就难办了。”为什么难办呢?就是因为没有良心的人,便失去了对耻辱的感受,失去了人的“优于禽兽的地方”,失去了人的安身立命之本。良心感和羞耻感,实在是人之为人的基本精神元素。
综上所述,按照科学的伦理学原理,或者说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道德观决定道德良心,道德良心又生出荣辱观。由此看来,在道德教育中,务必抓住塑造道德观的根本,努力把社会道德体系的最基本规范——道德原则——转化为教育客体的道德良心,从而引导其确立以道德原则为最终依据的荣辱观。因此,用科学伦理学阐明正确而高尚的道德观,用正确而高尚的道德观教育统率荣辱观教育,才是开展荣辱观教育的科学路径。
以马克思主义道德观的真谛——公正:引领荣辱观教育
上面谈到“以道德原则为最终依据的荣辱观”,这里所说的道德原则就是公平正义原则或公正原则。这是因为,所谓科学的伦理学,就是以公平正义为鹄的正义伦理学;正义伦理学所阐明的正确而高尚的道德观,就是以公平正义为道德原则的道德观。所谓道德观决定荣辱观,实质上就是公平正义原则通过内化为个体良心而决定个体的荣辱观。因此,在开展荣辱观教育的科学路径上,必定普照着公平正义的光辉。那么,公平正义和道德观究竟是何关系呢?
道德观是一种理念,是对道德价值、道德宗旨的根本看法;道德观的现实化必须诉诸一整套道德规范对社会成员的规范作用。在道德规范体系中最重要的道德规范叫做道德原则,或者叫道德基本原则。道德原则在整个道德规范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起着纲领性和主导性作用,决定或派生出其他一切道德规范。在古往今来的人类道德体系中,无论是古罗马时代的“智慧、勇敢、节制、公正”,还是中国古代的“仁、义、礼、智、信”,乃至当今人类社会的各式各样的道德体系,公平正义或公正无一例外地充当着这种纲领性和主导性的道德原则。“人类社会没有不关心公正的道德体系,因为没有公正,就不可能有社会的和谐、个人的幸福和尊严”,而这些正是人类道德的宗旨所在。
美国学者L C 麦克唐纳指出:“马克思的道德力量事实上是由于他的全部著作都是一种正义的呼声。”马克思的正义的呼声、公正的追求,是马克思主义道德观的真谛所在。毋庸置疑,在当代中国的社会道德体系中,公正原则同样充当着决定其他一切道德规范的基本原则。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上提出“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理念教育,温家宝同志强调“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并且下决心“大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执政理念凸显了当代中国的最高道德价值——公平正义或社会公正原则。在这一执政理念的指导下,我们正在努力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决心“让正义成为社会主义制度的首要价值”。
“正义乃社会制度之首要价值”说,是由美国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罗尔斯在《正义论》(1971年)中明确提出并系统论证的。有人因此把他同康德、亚当 斯密等学术巨擘相提并论,誉之为“20世纪的洛克”,断言“20世纪余下的时间将由他的思想来决定,就像亚当?斯密和洛克的思想决定了19世纪一样”。其实,他的“正义首要价值”说,在伦理思想史上有着极其丰富的思想资源,甚至有过许多类似的表达和主张。
西方圣哲有言曰:“公正原则以种种名义统治着世界——大自然和人类,科学和良知,逻辑和道德,政治经济学,政治学,历史学,文学和艺术。……唯有公正原则,凭借其互惠和均衡之策,方能重建制度,创造和谐,为矛盾多变的现象界奠定法治和稳定的理性基础。”是的,唯有公正原则,才能导引我们走向社会和谐。“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必定是公正原则大行其道的社会。
中国古代圣哲有言曰:“天下无道,富且贵,耻焉;天下有道,贫且贱,耻焉。”在公正原则遭到践踏的不公正社会里(“天下无道”),由于社会不公正而窃得富贵者是可耻的;在公正原则得以落实的社会里(“天下有道”),由于自身不努力而理所当然地陷于贫贱境地者是可耻的。古往今来,认同和追求公平正义,始终是做人的底线、良心的内核。俗话所谓“凭良心做人,凭良心做事”,就是要求做个充满公正感的正义之士,时时处处维护和践行公正原则。不言而喻,人,只有向往公平正义的光辉,才会真有良心,才能真知荣辱。先秦思想家荀子有句明言:“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由此道出了“义”(公正)和荣辱的因果关系:讲“义”讲公正才“荣”,不讲公平正义必“辱”。上述中国古代圣哲的朴素思想,对我们今天正确理解和处理公平正义与荣辱观教育的关系,不是很有借鉴意义吗?
综上可见,道德教育主体(或道德教育者)熟悉并遵循科学的伦理学原理,在道德观教育中着力抓好公平正义观教育,努力把公平正义理念转化为教育客体(或受教育者)的道德良心,使之逐步确立起以社会公正原则为最终依据的荣辱观,这就是所谓“用正确而高尚的道德观教育统率荣辱观教育”,也是一条正确而有效地开展荣辱观教育的科学路径。(程立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