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贞华 陈颖
近年来,随着我县“走一举三化之路,建生态水电大县”战略和电站建设的全面展开,很多农民因土地被征用成为失地农民。解决他们的社会养老保障问题不仅关系到电站建设进程,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更关系到失地农民年老后的安居乐业问题。从2008年底开始,我县坚持先试点、后推广的工作思路,以潘口乡小漩居委会为试点积极开展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截止目前,全县有已由59户239人被征地农民参加了养老保险,首期享受待遇18人。现就我县开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谈几点启示:
一、加强调研是科学制定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前提
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一个新鲜事物,需要不断的探索和完善,既要正确贯彻国家基本政策,又要体现以人为本,尽量满足被征地农民的参保期待,切实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后顾之忧。为尽快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我县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牵头单位,从2008年底开始,先学政策后调研,历时两年时间,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研工作。首先是认真学习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和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以及湖北省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相关文件精神,随时关注其它地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动态,系统掌握国家方针政策内涵,积极吸取外地先进经验。其次是以潘口乡小漩居委会为试点认真组织调查测算,全面掌握小漩居委会被征地农民人数、年龄构成、征地面积、征地补偿情况等第一手资料。三是召开潘口乡和小漩居委会村支部书记、会计座谈会,广泛征求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愿望。四是主动争取县委、县政府的领导支持和相关部门的大力配合。在潘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方针方案制定过程中,我们多次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工作,使县政府充分认识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在各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常务县长为组长、劳动保障、民政、水电办、潘口乡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进行重点督办。县政府办组织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民政局、水电办和有关乡镇分管领导召开联席会议,听取意见,在此基础上制定了竹山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方案草案,经县长办公会议数次讨论后,再提交县县委常委会集中讨论才最终确定。2009年7月竹山县政府正式颁布了《竹山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潘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竹山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由此来开序幕。该项政策的制定遵循了实事求是原则,综合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具有很强的实践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为政策顺利推行奠定了基础。
二、加大宣传是政策顺利推行的基本保障。
要使广大被征地农民了解政策,积极参与,宣传工作至关重要。失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达到退休年龄也和企业退休职工一样领取社会养老金,这在过去想都不敢想,很多失地农民不敢相信,认识是政府为推进电站建设采取的权益之计,因此对搬迁、参保有抵触情绪。为宣传政策、消除误解,在潘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出台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政策宣传。一是召开了业务培训班,对被征地村的村干部、潘口乡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再通过他们的言传身教达到培训宣传的倍增效应;二是批量印刷近千份宣传手册、知识问答等宣传材料到农村广为散发,在小漩村刷写宣传标语,公开发表致潘口被征地农民公开信,让群众对该项政策有一系统的了解。同时按照自愿参保的原则对符合参保条件而本人不愿意参保的人员,指导村委会与本人签订“放弃参保资格协议书”。通过这些深入细致的宣传,较好普及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化解了疑虑,被征地农民的态度出现了逆转,由抵触变为强烈支持和热情参保。
三、保障基本,分层参保,是政策普受欢迎、顺利推行的重要因素。
自2009年8月份,我县启动潘口乡小漩居委会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以来,群众参保积极性很高,截止目前,共登记参保障239人,收缴保障金713.7万元,其中个人缴费285.5万元,集体缴纳285.5万元,政府补贴142.7万元。已经有18为失地农民到龄退休,按月领取保300到500元不等的养老金。出现这样的大好局面主要是我们依据县情和群众诉求执行了规范操作、分层参保、三方筹资等政策制度。
一是严格身份认证,规范操作,体现了公平、正义。
按照竹政办发〔2009〕94号文件精神,同时具备四个条件才可以被认定为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即被征地时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人均现有占有耕地在0.3亩(含0.3亩)以下;现在户口在征地村组并履行了相关义务;没有经劳动、人事部门招工和录用。被征地农民参保首先是个人申报,填写《被征地农民参加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申报表》,由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初审,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再由县国土资源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别对申报对象因建设征地补偿和养老保险参保的情况进行审核。最后进行7天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确定其参保身份,有异议的由乡政府会同村(居)民委员会调查核实并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后上报。整个过程全程接受群众监督,群众拥护,具有很高的社会信誉度和公信力。
二是统一参保政策,分层对待,体现了以人为本。
将被征地农民统一缴费基数为竹山县上年度全县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3843元,缴费费率为20%,分别由被征地农民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政府三方共同承担,分别承担缴费总额的8%、8%和4%,既让参保农民的参保缴费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同步,有利于将来待遇享受,还极大地减轻了被征地农民的参保费用负担,促进了参保。
借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结合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实际和参保期待,规定被征地农民缴费年限男性年满16周岁至满60周岁、女性年满16周岁至满55周岁,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障费;男年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及其以上人员,年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缴费,但最低缴费不得少于5年。缴费年限满15年且男年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人员可在缴清费用的次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女满55周岁至59周岁人员按男满60周岁人员计发养老金;女满60周岁以上人员按男满60周岁以上人员计发养老保障金。缴费年限满15年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本人自愿继续缴费的,按个人缴费部分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分层次缴费年限,不仅满足了不同参保对象的参保需求,还体现了对长者的关爱和优惠,实现了国家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惠及全民的初衷,极大地促进了参保政策的落实。
四、要正视现实,着眼长远,逐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
我县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人民群众的愿望诉求,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还不相适应,还存在着社会保障水平不高,与群众的期待有差距,群众参保意识不浓等问题。随着我县建设的深入,还会有更多的失地农民出现,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不能作为权宜之计,而应探讨建立长效机制,考虑到“应保尽保”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启动的政策对接问题。一是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知晓率和认同度。二是按照省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鄂政办发[2009]39号文件精神,代县政府拟定“先保后征”政策,建立保障金机制,要通过这些措施将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社会养老保障范畴。三是尽快研究出台《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操作规程可分缴费阶段操作规程和保障金领取阶段操作规程两个部分。缴费阶段的操作规程可分为核定缴费比例和保障人数、拟定保障对象、填写申报表、缴纳保障费、乡镇街办审核、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结算保障金、发放缴费证八个步骤,使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进入规范化管理的轨道。执行保障金领取阶段操作规程可分为个人申请、档案查阅、审批退休、养老金领取、退休年检五个步骤,以以巩固现有成果,扩大保障范围,方便参保,方便参保对象领取养老保障待遇。四是在制定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配套政策时要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综合考虑,群众可自由选择险种参保。通过这些措施不断提高社会保障能力和水平,让越来越多的被征地农民解除养老保障后顾之忧,共享经济社会改革发展成果。(作者系县农保局局长、县人社局干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