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启钧
宋朝范仲淹留下的政训“作官公罪不可无,私罪不可有”为历代作官人的座右铭。其“公罪”本意是指为国家出以公心得罪了某些权贵所获之“罪”, 而“私罪”则是为个人的私利而获之罪。近期,湖北省委书记李鸿忠要求干部如何为官时对此政训也给以深刻阐释,许多干部深受教育,在实际工作中他们认真把握,不涉“私罪”雷池,不畏“公罪”操守,做事坚持原则,迎难而上,勇于担当,赤心为民,党的高大形象得到升华,敬业、勤业、精业的奉献精神得到弘扬。
可是,也有个别“歪嘴和尚念歪经”的,他们错把因单位小团体私利而违法乱纪的行为与“公罪”牵强附会,混淆黑白。
有一朋友告诉我,他单位经理为少缴税款要他作假账,经理这样开导他:为单位利益犯法这是“公罪”,没啥大不了的。有位老同志对他单位公费无度消费很有意见,民主生活会上,他用伟人名言“贪污和浪费是极大的犯罪”指责浪费行为,而一贯把“接待”作为第一生产力的那位主任则这样诡辩:为单位接待浪费而犯罪,此是“公罪”,“公罪”不可无吗!一粗暴执法者违纪受到处分后,一“好心”同事安慰说:“因公违纪,受处分也光荣。”更有身边一些急功近利、好大喜功之人因政策意识不强,决策脱离实际,上马了一些所谓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这些“半拉子工程”劳民伤财,人们深恶痛绝,恨不得将当事的“决策人物”绳之以法,然因公犯错,也被视为“公罪”,责任人逍遥法外。
上述违法乱纪行为落其实是为了一己私利,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它与范公所提“公罪”本意是背道而驰的,若定罪也应是人所不齿的“私罪”,所以,把公务犯罪当着“公罪”要不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