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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工作制度的思考
发布时间: 2012-06-13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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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工作制度的思考
(陈桂华  吴俊  闫肃)

 
  竹山县自2010年1月实行纪检监察派出机构改革以来,各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认真履行“保护、教育、监督、惩处”的职责,积极做好反腐倡廉和纪检监察的基础性工作,不仅成为了纪检监察机关同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联系的桥梁和纽带,而且成为了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的助手和“生力军”。但在实际工作中,派出纪工委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尤其是对“三重一大”问题的监管,存在着很多困难和问题。这些困难和问题只有亟待加以重视,妥善予以解决,才能更好地发挥派出纪工委的监督作用。
    一、当前对“三重一大”事项监管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三重一大”的范围界定比较模糊。什么是“三重一大”?我们往往只能作出“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回答,但它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我们究竟该如何进行界定?这是我们监督者和被监督者最大的困惑。比如什么才叫重大决策?大额度资金究竟有什么标准?这些本身就是一个很模糊的概念。由于对“三重一大”的内容、标准、程序不够明确,这就给“三重一大”的监督工作带来了障碍。
    2、“三重一大”的监督执行比较困难。少数管辖单位、联系乡镇和垂直管理部门及其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对重视和支持派驻机构工作力度不够、认识不高。个别单位、个别领导仍然在研究和实施“三重一大”等问题上不通知纪工委、监察分局参与,或在作出决策后才报知纪工委、监察分局,弱化了纪工委、监察分局的监督职能。此外,纪工委、监察分局还有一项重要的工作是案件查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规定,对有关人员谈话或外出调查取证时,必须要有两名纪检监察人员。但目前三个纪工委、监察分局仅到位15人,每个纪工委、监察分局5人(按照县委、县政府批准的《竹山县县直部门纪检监察派出机构统一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县纪委、监察局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单列人员编制30名),而目前纪工委、监察分局除要办案外,还要负责所管辖单位、联系乡镇和垂直管理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等大量日常工作的督办检查,有时外出办案和督办检查同时进行时,办公室就会唱“空城计”,连值班电话都没有人接听,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着纪工委、监察分局对“三重一大”的监管。
    3、“三重一大”的制度建设尚不完善。由于派出机构成立的时间短,运行尚处于探索阶段,少部分单位对派出机构的职责职能认识不到位,对派出机构的工作不太理解和支持,加之许多与工作职责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尚不健全,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派出机构工作的开展,影响了纪工委、监察分局的权威性和规范性。比如,纪工委、监察分局在“三重一大”的监督过程中尚没有明确的责任追究制度,这是履行监督职能的一大障碍。此外,派出机构对所联系单位有责任无权利,也导致了派出机构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不高。

 
二、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监管的对策和建议

 
  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在“三重一大”事项监管中存在的这些困难和问题,严重制约着派出机构监督职能作用的发挥。妥善地解决好上述问题,充分发挥县级纪检监察派出机构的监督作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改进和加强。
  第一,要明确监督范围,破解“三重一大”范围界定难题。
“三重一大”范围界定是监管工作的基础工程,于整个监管过程至关重要。因此,必须对“三重一大”事项的范围标准、监督机制进行细化、量化,制定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为纪委发挥监督检查职能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是要明确内容。针对管辖单位、联系乡镇和垂直管理部门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各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的内容予以明确,使监督者与被监督者能够准确把握某项工作是否属于“三重一大”范畴。“重大决策”指按照规定应由党的组织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和应向上级请示报告的事项,以及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问题。“重要干部任免”指调整、拟提拔干部、推荐后备干部、公开选拔干部等。“重大项目安排”指按有关规定应当进行招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的项目,以及特殊经营权转让、增加和变更固定资产等。“大额度资金使用”指使用单位预算内外资金,包括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专用资金,以及按规定应集体讨论决定使用的财务支出资金等。
  二是要明确标准。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可分为两个档次。第一类为有项目资金分配职能的单位,如财政局、国土局、移民局、扶贫办、民政局、环保局、城投公司等单位;第二类为无项目资金分配职能的单位,如招投标局、公检法司系统、审计局、人口和计生局等单位。根据单位职能的不同,明确各单位在“三重一大”问题上的具体标准,尤其是对有项目资金分配职能的单位要有明确的标准界定,对于无项目资金分配职能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减半。
  三是要明确规则。要求各单位将“三重一大”事项的讨论决策权纳入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会议的议事范围,并制定科学合理的议事规则,对讨论、决策、审批等程序严格进行规范。针对各单位重大决策的内容和大额资金使用的标准各不相同的情况,规定各单位可结合实际适时予以调整,调整后必须书面报纪工委、监察分局备案,以便议事规则与“三重一大”配套。规定所管辖和联系单位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重大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都要公开,纪工委、监察分局定期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二,要明确监督程序,破解“三重一大”监督执行难题。

 
  为使监督检查不走过场,要制定关于“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办法,注重从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阶段强化对所属部门“三重一大”事项实施过程的有效监督。
  一是要抓好决策环节的监督。实行部门党组(党委)会议提前报告制度,所辖(联系)部门在召开党政领导班子会议研究涉及“三重一大”事项时,须提前报告纪工委、监察分局并提交会议相关资料供审核。纪工委、监察分局在列席会议时,重点针对重大决策是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要干部任免是否经有关职能部门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是否按主管部门审查要求依法进行、大额度资金使用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等内容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是要抓好实施环节的监督。在重大决策方面,重点抓好是否存在不执行、乱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等问题的监督。在重要干部任免方面,重点抓好对资格审查、考试、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党组(委)研究决定及任前公示等环节执行情况的监督。在重大项目安排方面,重点抓好招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是否按规定程序实施,是否存在串标、围标等违规行为,主管部门是否进行严格审查,项目质量及资金使用是否按法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审查核准等情况的监督。在固定资产管理方面,要实行增加和变更固定资产备案制度,对增加的固定资产,纪工委、监察分局主动对其是否经相关部门批准、资金来源是否正当、政府采购及公开招投标程序是否完备等情况进行审核。对变更的固定资产,所属部门必须主动将经有关部门审核后的方案报纪工委、监察分局备案。在大额度资金使用方面,纪工委、监察分局会同财政、审计部门重点抓好纳入预算的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基金,以及应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是否坚持“收支两条线”,是否存在“小金库”,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等内容的监督。
  三是要抓好后续监督。主要通过信访和开展检查进行监督。纪工委、监察分局要建立信访初核制度,在其所管辖和联系单位设立举报箱,向社会公布信访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涉及所属部门“三重一大”的举报,采取倒查的方式组织初核。认真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积极开展党风廉政专项督查、纠风专项治理、执法监察等专项监督检查,适时对所属部门的“三重一大”事项进行专项督查。对群众反映属实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并督促其整改 。


  第三,要明确监督责任,破解“三重一大”制度执行难题。

 
  制度发挥作用关键在于有力地执行。纪工委、监察分局要紧紧抓住制度执行不力这一难题,明确监督责任,切实推进 “三重一大”制度的落实。
  一是要建立监督纪实档案。实行“一事一记”,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全过程纪实监督,将时间、地点、责任人、参与监督的过程或环节、结果等真实详细地记录,形成专门的监督纪实档案,为检查、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提供可靠依据。对监督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被监督者规避监督、不配合监督和干扰监督的,都必须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促使监督者和被监督者有效配合、全面履职。
  二是要健全监督制度。要建立“三重一大”事项责任考核制、预报告制、票决制、备案制等制度。将执行“三重一大”监督规定的情况纳入各单位年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严格考核;各单位在研究“三重一大”事项之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纪工委、监察分局报告,纪工委、监察分局根据报告的内容及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列席会议;各单位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实行党政“一把手”末位发言制和无记名票决制,只有应到会班子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投票赞成的决策事项才能付诸实施。而且票决情况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报纪工委备案。
  三是要严格责任追究。纪工委、监察分局要注重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和管理,对应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而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或不告知、不报告、有意规避监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对变相规避监督,严重违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和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要在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考核、行政效能考核及其他工作考核上,多听取派出机构的建议或意见,把对口派出机构对所联系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情况作为考核的依据;对不认真落实有关规定,决策出现重大失误或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引发严重社会矛盾的,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考核“一票否决”,并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党政纪责任;对纪工委、监察分局干部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督缺位或不到位造成所管辖和联系单位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则由县纪委监察局依照派出纪工委监督约束制度和绩效考评办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失职失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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