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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级上访成因初探
发布时间: 2011-04-29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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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大信访是人大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重要渠道,是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窗口,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献言献策、表达诉求的重要途经。因此各级党委政府历来高度重视信访工作。2005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信访工作条例》,对信访工作予以规范,其中最重要的原则就是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力求使群众信访都能得到满意解决。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种利益关系进一步调整,群众的法制意识、民主意识和诉求期望不断增强,反映各种问题、要求解决问题的越级上访仍时有发生,且呈上升趋势,值得研究。笔者以为,造成越级上访的原因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执法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执法人员素质高低是直接影响执法水平的关键所在。由于因历史原因,现有执法人员很多都是“半路出家”,尤其在基层一线的执法人员,多数是从其他行业和部门选调进入,大多没有受过法律知识专业教育培训。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执法力量不断加强,但执法人员越多,个体素质反差就越大,与工作要求的差距也越来越大,这种差距主要体现在对法律、法规的理解掌握运用、查处违法行为适用法律的自由裁量尺度的把握和开展工作的规范性等方面。在司法实践中,法律的适用虽然是以成文法为主,但选择适用的法律必须与注重体现制定成文法的立法精神并重,在适用法律时还应致力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层面上,完整地体现法律的精神与社会价值。从整个执法队伍看,高素质人才到不了基层,基层一线执法队伍大都是老同志,光凭多年的工作实践和经验,具体的法律条文不熟悉;近年来,虽然招收了大学毕业生到了基层,补充了一部分年富力强的“新鲜血液”,熟悉法律但缺乏执法实践和办案经验。这样,往往导致有经验的,因法律不熟悉无法作出权威的法律解释,上访人不服;懂法律的,因为缺经验,上访人认为是假大空,是唬人,依然不服,引发越级上访。 
  二是越级上访者对政策的误区。国家设立信访制度核心是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体现党和政府要切实为百姓解决实际问题的决心。地方各级政府也出台了相应政策或制度,把能否有效地处理信访问题、妥善化解社会矛盾,作为衡量执政能力和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甚至有的地方还将信访纳入一票否决制。这样做的目的当然是要求各级各部门重视问题的解决,但也产生了一些不良后果,其一使部分老上户对这一政策产生误读,对其所信访的无法解决的事项,进行缠访、闹访,而且随时赴省进京上访,而且常常是一人进京,多人劝访。所以在这些上访人群中存在着这样一个共识,即有吃有喝,有人报销车船费用,为何不越级上访?权当是到大城市去旅游。老上访户有一句顺口溜:“一人进京,两人去劝,三人相迎,四人陪餐”。更有老上访户口出狂言:“我今天进京,明天政府就要安排几个人来接我,路上还要有好吃好喝招待,不然我就不回来,就当去北京旅游一趟,路费有人报销”。其次是人员流动大,信息传递快,给地方政府稳控工作带来很大难度。当前农村壮年劳力基本上都在城市打工,家中只有老幼,一旦发生什么事情就会电话告知在外打工的亲人,远在他乡的亲人往往事情没搞清楚就会就地上访或越级上访,有甚者在回家的途中顺便越级上访。每逢国家大型活动、两会期间,地方政府就要花费大量人力进行稳控,往往是一个老上访户,要派几名干部陪其做事、聊天,绞尽脑汁将其稳控在当地。还有上访者在劝访途中,劝访干部对其没有招待好而报警,弄得劝访干部被带进当地派出所,劝访干部被其戏弄的非常尴尬。再者基层干部对这类人员只能劝其息访或回本地解决。目前对这类问题,只有按国务院信访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但是这类人员似在罪与非罪之间,很难予以处罚,就是对其宣传、解释法律,进行说服教育,绝大多数又会引起第二次越级上访,屡访不休。 
  三是越级上访者对法律规定的程序不理解。当事人不理解、不懂得法律程序,特别是民事案件,分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200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0次会议通过),第二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一个民事案件难度大一点基本上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若加执行难的案件,时间会更久。但是很多上访者不理解程序,性情急躁,信访不信法,往往是上午到法院诉讼,下午就到人大上访,不知道法律时效,要求人大给予监督,更不懂得人大是事后监督,不能介入办案。接访同志给其解释得清清楚楚,可是第二天就会到上级政府上访了。而法院审理案件是严格按照法律程序,依事实为依据,依法律为准绳,谁举证判谁,每一个案件都会分出输赢,凡输了官司的一方基本上都会到人大上访。刑事案件,同一罪名,可判三至五年、五至七年等等,法官是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立功表现、认罪态度进行量刑的。而有些上访者认为这是法官绚私舞弊、暗箱操作的结果。如果解释不好就会引起越级上访。转办信访件,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人大受理的信访事项基本上是涉法涉诉案件,所受理的信访件法院审理结果未出来,受理时限已到期,两者时限不接轨。个别信访者在转办过程中就越级上访,美其名曰是自己的人权要受到保护,上访是自己的权力。
  四是法律滞后于社会生活。我国法律体系虽已健全,但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时期,问题、矛盾相对集中,新问题、新矛盾难免层出不穷。出现了新问题、新矛盾而无适用的法律条文,往往都是在社会提出了这方面的需求后才会开始新的立法。如网络犯罪,网络是当今社会最为普及的新生事物,出现了犯罪无相应的法律制裁,都是参照其他相应法律处理。最为典型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政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无溯及力。正因为此法无溯及力,此法颁布之前的冤假错案虽然落实了政策,但无经济赔偿。这一批受到冤假错案的人现在都是年岁已高的老同志,个性固执,不听解释,大多数都是做其子女的工作帮其解释,如果子女稍加纵容,就会引发越级上访。这些问题又无相应法律和政策规定,妥善解决这类问题往往束手无策。我国除了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及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具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能从中引申出信访是公民的法定权利外,很难找到其他权威文件对信访有一个明确的定义。立法和具体法律条文显得滞后于生活,使得从事信访工作的同志左右为难,只能解释劝阻,又显苍白无力,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综上所述,越级上访既是一个常见现象,又是必须予以重视的一个问题,造成越级上访除了本文前述原因外,当然还有其他方面的原因。但是无论是什么原因导致越级上访,各级各部门尤其是从事信访工作的同志都必须带着真感情、出于公心、依法按政策耐心进行解释,做到不拖、不推、不骗、不压,认真接待,并妥善处理。同时,呼吁加强立法,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对正常诉求的人民群众给予保护,对那些无正当理由长期缠访,闹访,越级上访者给予严厉打击。(夏永斌 殷世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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