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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应树立四种权力观
发布时间: 2009-12-11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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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导干部在实践中要正确的行使权力,就必须对权力的来源、范围、实质、行使的后果及效用有更清醒的把握,形成与依法行政理念相协调一致的权力观,大力改进领导方式和领导方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程序,内容和手段行使职权,增强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成效。

  一是树立委托权力观,解决好权力行使的来源问题

  一切权力皆来源于人民。人民主权原则是宪法的一项根本原则。但是在实践的过程中,却存在着与此相悖的种种做法与现象。其原因是由于民主法治的不健全,领导干部在对权力的认识上出现了理论与实践完全两张皮的情形,即在认识上表现为对人民主权原则的认可与理解,但在实践中却认为权力来源于金字塔式的由中央高层至基层的逐级授权,具体的权力授予与抽象的权力来源之间出现了分歧和异化,这就出现了所谓的权力的“内部人控制”的情形:无论是政府还是领导干部个人,其掌握与运用的公共权力都不是他们自己的,而是全体民众所拥有的。在隐含的契约条件下,政府接受广大民众的委托行使公共权力,形成了第一层的委托关系,而国家或政府,在很大程度上不过是观念化的象征物,其真正的职能又需要通过具体的“政府人”来负责执行,因而公共权力被多层委托给具体的官员行使,从而在民众与领导干部之产形成了多层复杂的委托,导致领导干部有可能从个人目标出发,利用其信息优势和掌握的控制权侵犯委托人的利益,于是就出现了“内部人控制”的问题。

  因此,在树立委托权力观时要解决的是在权力来源中由人民直接赋予领导干部权力的问题,减少委托环节,让委托者与受托者建立起直接的联系,摆脱领导干部在层级中的人身依附现象,由以官为本转向以民为本,强调领导干部的职责要求,走出权力授予过程中的体制性困境,将人民主权的观念化象征物转化为权力的合法真实具体的来源,从而实现权力来源理念与实践的高度统一,有效规范和引导权力运作和权力监督,实现好、发展好和维护好群众利益。

  二是树立代理权力观,解决好权力行使的范围问题

  权力来源的合法性要求了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合法性,以程序正当促进和保障结果正当。否则,权力就容易走向反面,不仅不是服务于群众,而是渔民之利,与民争利。在权力的行使过程中,重要的就是要有效的行使权力。有效权力行使的界定则在于群众委托领导干部代理的权限。权力行使的边界同样以法律的形式划定。也即是说领导干部的权力既来源于人民,在权力的运作中实际上是一个代理者,只能根据群众授予的权力范围为群众提供需要的服务,如公共秩序的建立,公共安全的提供,公共福利的创造与分配,追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等,总之,应以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唯一导向和终极导向。

  代理权力观就是要解决在权力运作中出现的领导干部在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全权代理,越权代理,无权代理,拒绝代理等问题。如部分领导干部因认为群众对权力的让渡由于没有有效的制度加以保障而以全权代理为由使权力恣意膨胀,侵犯群众自治自主的领域,或是在利益的驱使下超越自己的代理权限,以权力谋求小集体或个人私利,或是不履行本应履行的代理义务,造成职能缺位。代理权力观从权力行使的角度把“群众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落实到实践中来,解决了权力行使的边界问题,即应以代理人的意志来提供代理服务,这就为规范领导干部权力行使的边界提供了刚性的尺度,以群众事先通过民主方式认可和确定的法律为准,使违规者受罚出局,防止领导干部滥用代理权作出与群众意志相悖的代理行为,促其规范化用权,谨慎性用权,实效性用权。

  三是树立责任权力观,解决好权力行使的实质问题

  用权必有责,这是权力运作中的一条基本准则。这也是责任权力观的本质内容。没有责任的权力实际上就是为所欲为没有任何制约的权力,它将变成一种危险的权力,有可能转化成对权力来源者即对民众的伤害能力,而民众无法与有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行政权力相抗衡,可能会导致领导干部更恣意的行使权力,使权力行使冲击执政基础与地位。历史经验也已经表明个人道德及素质对权力的约束实际上是理想化的和不可靠的,它依赖于道德评价和舆论影响的作用,是主观方面内心的自我追求和约束,有很强的可变性,缺乏强制性,所以才有依法治国理念下的依法执政,责任权力观也应是依法执政题中应有之义。权力实际上是民众让渡的权利,同时也表现为领导干部的一种权利,但它是一种公权力而不是私权力,民众让渡权利是为了能够得到政府提供的服务,要保证这种公权力不异化为私权力,责任权力观就是一个重要的屏障。

  责任权力观包含着三个含义:一是责任是义务的履行,既无权选择也无权规避,与权力相伴而生,不能只选择权力不承担责任,也不能避重就轻的承担责任;二是对民众负责,权力来源于民众的本质决定了权力责任的承担对象和服务对象,即应该对民众负责,而不是只对政府及高层负责,以至形成“对上负责对下不负责”的错位;三是责任承担贯穿于权力行使的全过程,在行使权力前,有责任意识,在行使过程中,敢于负责,在权力行使后,勇于承担责任,这就可以促使领导干部在职责履行中认识到没有分开的政府利益和群众利益,政府利益的最大化实质上就是群众利益的最大化,从而谨慎的对待权力,推进科学、民主、法治的决策与执行。

  四是树立服务权力观,解决好权力行使的效用问题

  从马克思的“公仆论”到毛泽东的“为人民服务”,邓小平的“发展就是硬道理”,以及江泽民同志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一以贯之的都是民本权力的价值取向及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实践,权力不是实施行政管制而是为民众提供服务的手段,民众让渡权利是期待政府更好的服务,这就是权力在行使过程中民众本位的具体体现。

  它需要解决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消除特权和利益化的思想,不能让权力成为少数人享受既得利益的保证或创造更大非法利益的手段,而是应使其回归到为群众提供有效服务工具的定位;二是树立服务的理念,摒弃传统行政下以政府为中心,贯彻政府意志的管制和独裁,将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宗旨通过以人为本进一步具体化,而避免由于群体的笼统性导致行政行为对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的规避,以群众的名义实施并不能给群众带来利益的行为;三是明确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效果,既要关注大多数人的利益,又要考虑到少数人的利益,以群众认可和接受的方式进行,群众需要什么样的服务就提供什么样的服务。这些问题的解决是责任权力观、委托权力观、代理权力观的深化和延续,它要求在服务的过程中充分尊重民意,倾听群众呼声,广纳群众建议,以发展群众利益为目标,以服务民众为目标考量和实现权力效用的最大化。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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