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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把公务犯罪当“公罪”
发布时间: 2011-04-26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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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官公罪不可无,私罪不可有”,是宋朝范仲淹留下的政训,也成为历代为官人的座右铭。近期,省委书记李鸿忠要求干部如何为官时,也对此政训作了深刻阐释,让人深受教育。
    范仲淹此一说中,“公罪”本意是指为国家出以公心得罪了某些权贵所获之“罪”,而“私罪”则是为个人的私利而获之“罪”,意即为官应不涉“私罪”雷池,不畏“公罪”操守,做事坚持原则,迎难而上,勇于担当,赤心为民。
    不幸的是,如今,某些“歪嘴和尚念歪经”的,却错把因单位小团体私利而违法乱纪的行为与“公罪”牵强附会,混淆黑白。
    一朋友告诉我,他单位经理为少缴税款要他作假账,经理这样开导他:“为单位利益犯法这是‘公罪’,没啥大不了的。”有位老同志对单位公费无度消费很有意见,在民主生活会上,他以伟人名言“贪污和浪费是极大的犯罪”指责浪费行为,而主任则辩称:“为单位接待浪费而犯罪,此是‘公罪’,公罪不可无嘛!”一粗暴执法者违纪受到处分后,一“好心”同事安慰说:“因公违纪,受处分也光荣。”更有一些急功近利、好大喜功之人,因政策意识不强、决策脱离实际,上马了一些“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这些“半拉子工程”既劳民又伤财,普通民众深恶痛绝,然而是“因公犯错”,也被视为“公罪”,公家往往是既往不咎。
    上述违法乱纪行为,其实是为了一己私利,损害了国家和人民利益,与范公所提“公罪”本意是背道而驰的,若定罪也应是人所不齿的“私罪”。所以,把公务犯罪看成“公罪”是要不得的。 (刘启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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