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对受理信访事项有哪些明确规定?
答:2005年1月1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431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信访条例》,该条例将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对受理信访事项有明确的规定,对接收的信访事项,应该由信访局直接受理的,在接收的15日内应当确定是否受理并告知当事人。
对转送的信访事项,按照第14条、第22条规定,应该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向信访人告知是否受理。各级行政机关收到信访局和有关机关直接转送的信访事项后,能当场答复的,当场书面答复信访人;不能当场答复的,要在15日内告知信访人受理答复时间。信访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由多个部门参与的联合办理制度。
对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涉法涉诉的信访事项,将依据条例第21条第1款的规定,采取统一的书面方式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要求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原则上只告知一次:是来访的,当面予以书面答复;再次为同一问题来访的,做好疏导工作,不再给书面答复。是来信的,将信访材料转送有关部门并予以答复;为同一事项再次重复来信的,可不再答复,并将来信退回信访人或暂存。
《条例》的第31条的规定,对信访事项有处理权的行政机构,要通过听取信访人陈述、有关人员说明情况、进一步调查核实听证等方式,对信访事项作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分三种情况:一是予以支持,并督促落实处理意见;二是做解释工作;三是不予支持,信访事项处理完毕后,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信访人。
问:近年来,少数人在上访时,采取过激方式,如围堵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公路、扰乱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等,条例对此主要作了哪些规定?
答:公民的建议权和申诉权受法律保护,但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有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建立并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是畅通信访渠道,保障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条例针对当前在信访秩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从四个方面规定了维护信访秩序的措施:
一是对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携带危险物品或者管制器具,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等六类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并与刑法等法律作了衔接,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三是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是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对劝阻无效的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问:各级党委政府对建立正常上访秩序,规范信访人的行为有哪些明确规定?
答:湖北省建立正常上访秩序暂行规定第六条有明确规定对信访人的行为有“十个不得”。
一是不得在党委政府机关门前滞留。二是不得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三是不得以群众集体上访的名义聚众闹事、围堵国家机关,冲击会议和公务活动,拦截车辆,堵塞交通。四是不得在国家机关门前打横幅、挂标语、喊口号、散发传单、张贴或者铺设大小字报。五是不得纠缠、侮辱、威胁、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六是不得携带危险物品、易燃易爆品及管制器械进入国家机关接待场所。七是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八是不得煽动、雇佣、胁迫他人上访。九是不得采取其他暴力或者非法上访形式。十是不得毁坏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反映完毕不得滞留、占据接待场所。
问: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对信访工作机构有哪些明确规定?
答:条例对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定位、工作原则以及工作机制等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事项;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调查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意见。二是,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四是,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