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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 2015-07-08 08:51 来源: 编辑: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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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文强(住湖北省竹山县潘口乡小漩居委会2组):
  本院受理冯显亮诉你及隆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你及隆梅偿还1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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