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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 2015-07-08 10:06 来源: 编辑:贺荣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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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党永友(住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明钦大道404号):
  本院受理徐石鑫诉你及龚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2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被告党永友、龚成平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徐石鑫借款5万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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