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党永友(住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明钦大道404号):
本院受理徐石鑫诉你及龚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2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被告党永友、龚成平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徐石鑫借款5万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