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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公告(4则)
发布时间: 2015-07-24 16:14 来源: 编辑: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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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照均、刘慧(住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南门村1组10号):
  本院受理原告任秋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1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们偿还原告任秋秋借款本金人民币46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承担借款逾期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许镭曜(住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北大街206号1栋2单元102室):
  本院受理原告田元朝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5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田元朝欠款196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文保(住湖北省竹山县上庸镇桃子湾村2组):
  本院受理原告吕光银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务工,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原告吕光银要求你支付劳动报酬22000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由你负担。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5年10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上庸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黄龙林(住湖北省竹山县深河乡青龙村3组):
  本院受理原告任传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立即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上庸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5年10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上庸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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