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召勤(住湖北省竹山县深河乡深河村6组):
本院受理原告李绪举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务工,地址不详,无法联系。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原告李绪举要求与你离婚。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5年9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上庸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告知。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