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及广大消费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关于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规定,为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杜绝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食品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自觉遵守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第一批16种使用“QS”标志的食品(小麦粉、大米、酱油、醋、灭菌乳、巴氏杀菌乳、碳酸饮料、矿泉水、纯净水、方便面、饼干、冷冻饮品、白酒、葡萄酒、啤酒、婴幼儿配方乳粉),已于2001年全部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管理。取得“QS”标志的食品,标志着该食品一是取得了生产许可证资格,二是企业具备食品质量出厂检验能力,三是生产企业对所生产的食品已作出质量安全承诺。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食品(饮品)生产企业(个体户)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前不得生产、销售上述16种食品。否则,将受到法律追究,予以严惩。
二、各经销企业(个体户)不得经销上述16种无“QS”质量安全标志及无生产许可证证书号的食品。否则,将受到法律追究,予以严惩。
三、机关、学校、人民团体不得团体采购上述16种无“QS”质量安全标志及无生产许可证证书号的食品。否则,将受到法律追究,予以严惩。其它消费者也不得随意选购。
本通知公告后,我局将组织专项检查。
竹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00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