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竹山县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对非税收入的管理,提高财政管理水平,理顺分配关系,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现将《竹山县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非税收入的管理,提高财政管理水平,进一步理顺分配关系,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全县涉及非税收入收支管理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征收单位)。
第三条 县、乡财政部门负责同级非税收入的具体征收、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各征收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或凭借国有资产资源所有权而收取、提取、募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国有资产资源收益、各种专项收入、其它收入等税收以外的财政性资金。
第二章 征收与使用管理
第五条 县财政部门设立专门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国家有关非税收入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有关非税收入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负责非税收入的征收、使用管理及开展日常监督检查;负责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定期向县人民政府和县人大常委会报告非税收入管理情况;依法查处各种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非税收入的主要管理范围和内容:
(一)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以及其他单位在依法实行行政管理过程中,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行政相对人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管理性收费、证照性收费和资产资源性收费。
(二)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在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过程中,向征收相对人提供服务并依照法律法规收取的补偿性费用。
(三)政府性基金(附加)和专项收入(资金)。是指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支持某项特定事业的发展,按法定行政许可程序,向征收相对人征收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四)罚没收入。是指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执法主体依法实施处罚所取得的罚没款和没收物品的变价收入。
(五)国有资产资源收益。是指相关国有资产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法定授权,依法向国有资产资源占有或使用对象征收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收益、行政事业性资产收益和国有资源收益。主要包括国有资产资源的投资收益,国有资产资源的出让、转让、租赁、变价收入以及国有土地收入、特许权使用费等。
(六)其他非税收入。主要是指行业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公益捐赠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收入净收益、非经营性单位取得的广告收入等。
第七条 非税收入的项目设立、取消、征收标准管理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权限及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和权限擅自设立非税收入项目、变更征收范围或标准,不得继续征收或按原标准征收已取消的非税收入项目或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
第八条 非税收入的征收方式:根据各非税收入项目征收环节的繁简情况以及资金的汇集方式,按照简洁、便利的原则,建立以银行代收为主要征收方式的收缴体系,实现非税收入直达金库或财政专户;对少量确需当场收罚的收入和零星收入,由征收机关委托征收并及时缴入金库或财政专户。
第九条 县财政部门及相关征收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征收非税收入,不得违规多征、少征、不征或者摊派非税收入。
第十条 非税收入缴交义务人、受托征收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足额地将非税收入上缴财政,不得隐匿、转移、截留或坐支。
第十一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县财政部门所属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可在商业银行开设非税收入汇缴过渡户,用于汇集、记录、稽核有关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各征收单位原则上不得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帐户。非税收入过渡户资金要定期划解国库或财政专户。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非税收入汇缴过渡户的管理,按部门和单位设置收入分类帐,并按非税收入项目进行明细结算,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部门提供有关收入缴交信息。
第十二条 非税收入所有权属国家,其使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政府调控、统筹安排”的原则进行管理。政府性基金、附加及专项收入(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在使用时应编列项目支出预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产资源收益及行业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公益捐赠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收入净收益、非经营性单位取得的广告收入等其它非税收入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三章 票据管理
第十三条 非税收入票据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罚没票据以及其他非税收入票据。
第十四条 我县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并坚持分级管理、统一发放、及时核销的原则。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刷、发放、出售、销毁和承印非税收入票据。
第十五条 县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各项票据的发放、使用、保管、年检、核销及稽查等管理制度,强化“收缴分离、票款同步、以票管收”工作。各征收单位及银行代收网点要健全票据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确保票据安全。在执收执罚非税收入时,一律使用非税收入票据。不得转让、出借或代开非税收入票据,不得使用非法票据或不按规定开具票据。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处罚
第十六条 县财政、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加强对非税收入的监督检查。县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的稽查、年检制度,对非税收入票据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受托征收或代 收单位应接受县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帐册、非税收入票据等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对违反规定的执收执罚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拒交,并可向财政或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举报,相关部门应按照“谁先发现谁受理”的原则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金额,处以违法金额总额3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由县纪检监察机关依法给予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一)违规多征、少征、不征或者摊派非税收入的;
(二)违规减免非税收入的;
(三)不按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的;
(四)擅自扩大收费范围的;
(五)已经取消或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仍在征收或按原标准征收的;
(六)不按规定缴入金库或财政专户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擅自开设非税收入帐户的,收缴全部违法违纪资金,并由县纪检监察机关依法给予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对擅自印制、伪造或贩卖非税收入票据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非法所得,并依法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