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琴(竹山县田家坝镇两河村):
本院受理杨昔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8)竹田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准予杨昔超与你离婚;二、婚后共同财产两间土木结构瓦房归原告杨昔超所有)。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0八年七月七日
公 告
李琴(竹山县田家坝镇两河村):
本院受理杨昔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8)竹田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准予杨昔超与你离婚;二、婚后共同财产两间土木结构瓦房归原告杨昔超所有)。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0八年七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