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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 2015-07-27 15:04 来源: 编辑: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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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龙芬(住湖北省竹山县楼台乡塔坪村4组):
本院受理原告王意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7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准许原告张龙芬与被告王意波离婚;2、婚生长子王金辉随被告王意波生活,由被告王意波抚养,婚生次子王浩随原告张龙芬生活,由原告张龙芬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3、原告张龙芬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补偿被告王意波独自抚养两个孩子期间的抚养费30000元。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双台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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