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文清(宝丰镇南大街):
本院受理全守庆、高其能诉你买卖合同拖欠贷款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2007年12月25日上午8点30分在本院宝丰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2007年9月24日
朱仕代(擂鼓镇):
本院受理原告崔先利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7)竹城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0七年九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