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县法院审结一起雇员受害赔偿案,经调解,雇主张某赔偿雇佣人胡某2.6万余元。
2005年1月21日,张某承包文峰乡一通村公路的碎石工程。合同签订后,张某雇佣本地村民胡某等人施工。当年8月7日下午,胡某站在工地下方叫另一施工人员从工地上方甩钉耙下来用于上车,由于胡某所站位置与钉耙落地位置较近,钉耙着地后反弹将胡某右眼击伤而失明,构成5级伤残,张某支付药费4000余元。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协议,由张某一次性赔偿胡某损失2.2万元。(刘先超 周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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