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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伤人 监护人担责赔偿
发布时间: 2006-10-10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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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县法院审结了一起精神病人砍伤他人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令精神病患者薛某的监护人赔偿被害人余某医药费、护理费合计1351.06元。
  被告薛某是房县人,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租住在县委党校附近;被害人余某是文峰乡滚子岭人,与薛某是租房邻居。今年7月19日下午6时许,16岁的余某正在自家的厨房做饭,薛某手持一把菜刀冲进余某家的厅房内。余某听到响声走出厨房想看个究竟,谁知刚进厅房,薛某就不问青红皂白朝余某的右臂膀连砍两刀。随后赶到的薛某的父亲赶忙将其拉住,薛某仍然用菜刀将余某的左胸部划伤。  (肖林 陈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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