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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青年酒后帮人“出气” 寻衅滋事被判刑
发布时间: 2011-06-21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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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竹山网消息    酒后帮人“出气”,三青年寻衅滋事被判刑。近日,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王某、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拘役四个月。
  被告人黄某、王某、张某某均系竹山县人。2010年12月5日中午,被告人黄某、王某、张某某一起到县城某饭店内就餐并饮酒。当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王某因琐事与城关镇方某某副食品商店门前的朱某某夫妇发生争执,王某因辱骂了朱某某,被朱某某摔倒在地。后被告人王某便邀约被告人黄某、张某某 ,要求“兄弟伙的去出气”。于是三被告人便先后骑摩托车到达方某某的副食品商店门前,被告人黄某手持砍刀同被告人张某某将方某某副食品商店的卷闸门和玻璃门砍坏,并冲进屋内将两台自动麻将机、一台冰箱砍坏;被告人王某用拳头将副食品商店的玻璃门和玻璃柜台砸坏。三被告人在离开现场时,被告人王某被在现场的刘某阻拦,被告人黄某即用砍刀将刘某头部拍伤,后三被告人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被害人方某某的副食品商店财产损失价值人民币6055.36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和黄某的家属已与被害人方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手持刀具伙同被告人王某、张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损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因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王某对被害人的财产损失积极地进行了赔偿,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上述判决。
                        (范 斌  陈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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