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红艳(又名张艳):
本院受理原告饶关东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和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00七年九月十七日
席 华:
原告王彩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7)竹宝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席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彩虹借款420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送达判决书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0七年九月十七日
本院受理原告饶关东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和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00七年九月十七日
席 华:
原告王彩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7)竹宝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席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彩虹借款420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送达判决书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0七年九月十七日

